每经记者 黄清燕 发自浙江、江苏
与许多丽水房产商的资金来源相同,从浙江丽水到江苏兴化投资房地产的杜岳仁,同样希望借助高额集资贷款攫取房产业“暴利”。
继万松、银泰、“小姑娘”杜益敏之后,一宗涉及多个集资人的房产商吸纳存款事件再度崩盘,这次的“主角”是兴化市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房产)。
“在丽水,集资是人人皆知的事情,但如此高调的讨债,实为第一次。”熟知丽水民间集资操作的知情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
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也以“浙江中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杭)未履行252.43万元标的”,向公众悬赏寻找该公司法人代表杜岳仁的下落,法院称“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据悉,浙江中杭是金港房产的母公司,杜岳仁也是金港房产的法人代表及董事长。
从开发江苏泰州兴化最大旧城改造项目、被称为兴化最大开发商,到因高额债务而破产,在杜岳仁和他的金港房产身上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展开调查。
事件
兴化最大旧城改造项目易主
在泰州兴化,曾承担该市最大旧城改造项目的金港房产的瞬间倒塌,在过去一段时间内是当地居民谈论的热门话题之一。从债权人上门讨债、起诉,到法院宣告破产,都是这个热门话题的重要细节。
公开资料显示,由金港房产开发的金港·公元国际项目,是兴化城区目前最大的旧城改造项目,位于兴化主城区中心区域,规划用地达700余亩,建筑面积计划75万平方米,是集居住、商业、文化、休闲、购物、娱乐等为一体的超大型城市综合体。
在兴化当地,不少人以买了金港房产的房子为荣,金港房产也组织了各种社会活动在媒体上频频亮相。
2004年,金港房产拿下上述项目地块,开始进行改造。日前该项目的对外宣传海报中,毛阿敏、小沈阳等人参与演出的活动公告显得格外醒目,但是这些活动的主办方已不再是金港房产,而是江苏省建集团。
“金港房产的项目已经被我们接手了。”在已被易名为海德国际的售楼部,有关负责人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这个昔日当地最有名的开发项目,已被江苏省建集团接手,金港·公元国际项目已被更名为海德国际。
金港房产的母公司是浙江中杭,浙江中杭的注册地在杭州求是路的一栋办公大楼。但记者看到,该公司已是人去楼空,据大楼物业人员介绍,浙江中杭在去年底就已搬走,“他们原先是做水电项目的,去年就没钱,破产了。”
原因
金港房产因资不抵债而破产
与许多丽水房产商的资金来源相同,从浙江丽水到江苏兴化投资房地产的杜岳仁,同样希望借助高额集资贷款获取房产业的“暴利”。
相关资料显示,金港房产于2004年1月在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后又在2005年12月增加注册资本至5000万元。
据悉,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该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许以数倍于银行贷款利率的高息。至法院受理此案前,该公司吸收社会自然人资金高达6.92亿元,月利率高者达10%。
兴化人朱仁(化名)至今不愿相信金港房产破产的事实,虽然他已在当地法院登记债权。跟朋友聊天的时候,他总怕提及“集资”二字,因为它代表着他 “不堪回首的经历”——他借给金港房产的数十万元是从亲戚朋友那东拼西凑得来的,“那时候把钱借给开发商,本想是只赚不赔的。”
去年10月,朱仁得到消息,许多外地债主到金港房产讨债,并向法院申请查封,当时他心里还想:“借钱给金港房产的都是当地有头有脸的人,我的钱应该还安全。”
朱仁没料到,兴化法院方面已经开始了行动。去年10月8日,江苏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对金港房产予以破产清算。5天后,兴化市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称金港房产同意接受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法院决定受理江苏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对金港房产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金港房产清算组为资产管理人。
去年12月10日,兴化市人民法院召开金港房产破产清算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正式宣告金港房产破产,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巨额亏损,资产已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至这次债权人会议前,共有373名债权人申报债权,已确认262人具备债权人资格,确认债权总额近9亿元。
影响
上市公司浙江东方受损
据了解,除了在兴化当地向社会公众集资,杜岳仁还回到“老家”浙江丽水集资。“在丽水,民间借款月息一般是1.2%~2%,而在兴化,月息一般是4%~5%,”上述知情人士说。
据了解,金港房产单在丽水的集资已达1.8亿元。丽水的集资模式很隐蔽,出钱者的身份都隐秘不宣,因为对他们来说,“只要每月能按时收到利息,钱放给谁都一样。”也正因为这样,不少参与集资者直到案发时,才知道自己的钱到底放给了谁。
据悉,杜岳仁在浙江丽水集资时,并不是以金港房产的名义,而是以乐仁集团的名义进行融资。
“他们宣称把钱打给兴化的金港房产,收条却是乐仁集团开的,而现在乐仁集团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我们也不能确定这钱是否真的打到了金港房产的账户上。”丽水一名参与集资者对目前的情况表示自己很迷茫。
虽然金港房产不是在丽水破产,但由于涉及丽水的集资人,丽水方面也高度重视此案。丽水市公安局的信息显示,今年4月10日,丽水市公安局 “12·3”杜岳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案组,会同莲都区政府协调处置小组,在莲都区政府会议中心召开集资户代表面对面座谈会。专案组组长金珍在会上表示,专案组正在全力追缴资产,最大限度减少集资户的损失。
据悉,金港房产的破产,不仅涉及到自然人的权益,也连累到上市公司浙江东方(600120,SH)。
浙江东方在今年4月11日发布的年报显示,2007年7月10日,控股子公司浙江东方志远投资有限公司,通过中行浙江分行向金港房产发放委托贷款400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7月12日。今年3月16日,经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决,志远公司应收金港房产2872.41万元,其中委托贷款本金 2585.00万元,应收利息287.41万元。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上述债权可能存在一定的损失,志远公司未将上述应收利息确认为收益,同时将本期收到的利息317.40万元冲减委托贷款本金。
深度剖析
丽水为何频发集资大案
今年3月,因为向民间集资,出现8亿元亏空的银泰房产13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立案调查。在此之前的两个月,曾轰动全国的“小姑娘”非法集资案终审宣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杜益敏被判处死刑。比“小姑娘”更早倒下的是丽水市莲都区灯塔村党总支书记、外号“母猪客”的张文成,张文成因非法吸收存款3.3亿元,被判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从“母猪客”张文成到“小姑娘”杜益敏,再到“银泰房产”和杜岳仁,在丽水这个山清水秀的小城,屡发非法集资大案,不禁让人深思。
偏居一隅的丽水缺乏工业经济,民间融资是热门话题,甚至有这样一种说法:“在丽水,如果你说没参与民间融资,那么你就落后了。”支撑这个“热门”的,则是那些“高投资回报率”的产业,比如小水电、房地产。
以前,丽水的大规模集资更多出现在小水电产业。丽水依着瓯江而建,蕴藏着丰富的水力资源,直接促生了大规模的“小水电产业”。由于当时小水电利润丰厚,高息借款现象比较多。
本世纪初,小水电产业在当地有关环保政策的约束下,开始走向没落。随后,房产业在丽水崭露头角。公开数据显示,在丽水的市区房产投资中,2001年为4.6亿元,2004年变为11.4亿元,到在2007年1~10月,就已达15.9亿元。仅在丽水市区,房产企业就多达42家,“超规模、超常规、超速度”现象下的丽水房产业,过早迎来了鼎盛时期。在此大环境下,民间集资也更加火热。
“起初是亲戚带朋友,最后变成了全民游戏。”在丽水生活多年的秦松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房地产业最兴旺的时候,市民经常托关系借钱给房产商,“不在乎是谁借,也不在乎有没有收据和协议,只要房产商收下了,对于参与者来说,都意味着投资翻番。”
通常情况下,一个房产项目从资金筹备到最后结盘,至少也要一两年时间,也就是说,借钱的房地商要想正常清偿本金和利息,盈利率至少要在24%~48%。
2008年6月26日,张贴在丽水市遂昌县妙高镇北街银泰地产遂昌分公司门口的一张告示,给丽水的民间集资热浇了一瓢冷水。公告称,从当年6月21日起,公司对原借资协议期限一律自然顺延半年,利率按原协议执行,利息按季支付。
“靠民间集资的房产商日子都不好过,很多都会倒下。”秦松告诉记者,“我的家人和亲戚几乎都把钱借给了房产商,我妈借出50万元,舅舅借出80万元,老丈人借出了30万元。”
多年前托各种关系“送钱”给开发商,而现在,丽水街头讨论最多的是哪个开发商还不起利息了。这样的故事,仍可能上演。
资料链接
如何辨别“非法集资”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未经依法批准,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用于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证券期货等非法营利活动的,应当依法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性处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当依法按照集资诈骗等处理。
不过,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对此类案件,不能仅仅因为借款人或借款单位负责人出走,就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诈骗犯罪。
以生产经营所需为由,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部分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部分用于违法犯罪行为,违法使用资金的行为触犯刑法的,依据其触犯的罪名定罪处罚。
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而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一般可不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处理。但对于其中后果严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