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案案情相似:都是代理人伪冒签名,在公证处获得委托售房公证书,继而卖掉被代理人房产。事情败露后,公证处都是撤销公证,然后被代理人据此起诉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要求撤销买家房产证。
判决结果相反:相隔不过8个多月时间,在一个城市的两家区级法院前者胜诉,要回房产;而后者败诉,法院建议另寻法律途径向出售人追偿。
法院:两判决均有法可依
前案中,越秀法院认为,被告据以核发房地产权证的主要依据——南方公证处的公证书涉及康女士部分已经被公证部门自行撤销,颁发给张氏夫妇的房产证已失去合法基础。
后案中,海珠法院认为,阿斌以代理人的身份在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时,持有原《房产证》、《房地产买卖合同》、身份证及契税完税证明等资料,具备法定条件。
律师:善意第三人认定是案件关键
前案中,房屋买家张氏夫妇表示,自己应当属于善意第三人,自己支付了房款,并进行了一定的装修,应当维持房产产权的现状。
后案中,海珠法院认为,岳卫舜与阿斌是父子关系,在办理房产交易时,阿斌持有父亲的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买家吴某有理由相信阿斌。
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田表示,善意第三人的认定需要充足证据。
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田表示,公证处通常进行的是事实公证,但在事件中,在没有委托人在场的情况下,仅凭借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公证处就为当事人办理公证,是不合程序的。王田建议,“可以考虑直接起诉公证处,要求赔偿损失。”
共有房产被前夫卖掉两审胜诉
在本报2008年8月5日《68万房产被莫名贱卖给他人》一文中,康女士和丈夫李某2002年在天河区黄埔大道购得一处房产,2004年两人离婚,房子自 2006年一直空置。可2006年底康女士发现,这套房子住进了陌生人,而且对方还有国土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
原来,前夫李某伪造了康女士签名,在广东省南方公证处获得委托售房公证书后,将评估价格为68万元的房屋以3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氏夫妇。2007年9月,南方公证处撤销了公证。
2008年越秀法院撤销颁发给张氏夫妇的房产证。张氏夫妇不服,2008年7月,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父母房被儿卖掉一审败诉
昨天,本报A7版刊登《伪造笔迹卖父母房》一文。退休后,岳卫舜夫妇用60余万元,在海珠区叠景路买了一套112平方米的二手房,并一直居住。
去年10月初,岳卫舜的儿子阿斌为了偿还赌债,伪造了父母签名,在广州市公证处获得委托公证。买家吴某用100万元买下该房屋,10月20日,买家吴某通过审核拿到了新的《房产证》。
经司法鉴定后,广州市公证处撤销原委托公证书。岳卫舜向海珠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今年3月31日,海珠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岳卫舜的诉讼请求,对第三人吴某取得该房屋的行为予以确认,认为岳卫舜可另寻法律途径向出售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