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近日对广受关注的“土地期满收回”问题作了回应。 上海市1月6日举行今年首次土地出让活动。其中出让的上海嘉定高台路以南、沪宜公路以西地块,因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有“土地到期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内容,引起社会舆论关注和争议。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近日在网站主页上援引有关规定作出回应表示,“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或“出让人无偿收回”等表述是“针对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上海市规土局的回应援引了《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的相关条款。该范本第27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第28条规定,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第29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上海市规土局表示,相关预申请须知中的“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28条的内容,明确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经查询发现,上述第27条、第28条、第29条三条关于“土地出让限期届满”的条款,在国内多个城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中都有存在,文字叙述也完全相同。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其第五章“期限届满”中第25条至第27条的内容与上述“上海版”《合同》范本第27条至第29条完全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