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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困局正解何在? 学者称仅一部行政法规难根治

时间:2011-01-06 09:08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根治拆迁难题:一部行政法规够不够?

  拆迁的话题并不一定那么沉重,也并非没有正面样本。2010年初,全长84公里的湖南大浏高速公路仅用26天就完成了征地拆迁,涉及拆迁的709户居民没有一起强拆,也没有一例上访。项目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的经验就是公开透明,在阳光下操作,并让每位村民参与其中。

  有学者指出,化解拆迁难题,不能仅依靠征收补偿条例这样一部行政法规。比如,拆迁的依据是城乡规划,虽然我国城乡规划法明确了规划编制由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但迄今没有细化的配套制度。而且,专家和公众意见是否采纳,只需向政府报送,而不需向社会公开。

  “如果位于上游的城乡规划严格按照程序、充分吸收民意而形成,那么到了下游的征收、补偿、拆迁环节,成本和阻力就将大大减少。”沈岿说。    

  就在公众热议征收补偿条例第二稿的时候,2010年12月21日,中信集团以63亿元总价中标北京CBD核心区Z15号地块,成为北京新的总价“地王”。据统计,去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有可能突破2万亿元大关。在不少地方,卖地已经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恶性拆迁的诱因。

  沈岿认为,为避免恶性拆迁重演,需要进行更加系统的改革。除了增加规划制度透明度,还应进一步推进财税制度改革。“一方面,应尽快终结地方财政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另一方面,也要保证地方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赵达 王逸吟)

  取消“行政强拆”并不等于取消强拆,强拆只要在一个人们认可的大环境下,由权力相互制约的几方共同参与,相互协调,做到“民有冤可诉,官有理可讲,拆有法可依”,就再也不会有流血、对峙、钉子户、上访人的情况出现。

  ——光明网网友紫雾之翼的博客

  新拆迁条例的几点关键性进步:1、取消行政强拆,强拆必须走司法程序,也就是被强拆的对象有同等机会在法院主张权益;2、拆迁补偿费用必须对外公开;3、不允许开发商或者拆迁公司参与搬迁。希望能最终落实!

  ——腾讯微博网友陈拥军

  在拆迁中,一些地方政府每每要从中分得一杯羹,这个利益之争会引起被征收人的强烈不满。如果仅仅是为了公共利益,很难想象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会冒天下之大不韪做出明显违法之举;如果没有地方政府从拆迁中拿走大部分利益,很少有被征收人会采取极端的对抗方式。

  ——光明网网友龙沙结缕的博客

  第二稿删掉了很重要的一条:“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90%,一个温暖人心的比例,这一条本有望成为被拆迁户的保护神。删除了这条,就意味着不管有多少人反对,政府只要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就可以一拆了之。(陈畅整理)

  ——新浪微博网友潘采夫

  期待从行政强拆回归司法公正

  备受关注的“新拆迁条例”再一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拟取消行政强制搬迁,取而代之的将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对“钉子户”强制执行。这项规定让公众倍感欣慰之余,更加期待早日取消行政强拆,回归司法公正。

  现行条例规定,地方政府既可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搬迁。而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的情况少之又少。原因是,如果法院介入强拆,就有制约行政机关的可能,这当然是追求效率的行政机关所不能容忍的。

  行政权力会朝着阻力最小的方向行使。人们不难发现,强制搬迁、野蛮搬迁频繁发生的背后,是部分地方政府获取土地“差价”收入的利益驱动,反映出部分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出现偏差,还有房地产开发商为赚取丰厚地产利润的“魅影”。

  司法是社会的平衡器和稳压器。“新拆迁条例”使强制搬迁过程步入司法程序的制度设计,就是要依仗法院这个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对事情进行公正的判断和裁决。司法程序的设置,可以约束行政权力的滥用,遏制行政行为的冲动和盲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也可以使搬迁按照法治轨道前行,使搬迁的强制过程更加规范、合法、文明。司法程序为对拆迁有异议的群众提供了一条救济渠道。法院可以对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明显违法,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同时,对于提出不合理要求的“钉子户”,可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强制执行,遏制极个别“钉子户”的欲望膨胀。

  让行政机关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强拆问题,也是提高个别目无法纪的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的契机。国务院近期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只有领导干部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行使职权,才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

  把强拆引入司法程序固然可喜,但人们也有一丝隐忧。一方面,目前公正司法的状况有待改善;另一方面,人们担心一些部门在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搬迁受挫后,反而通过内部协调方式,向法院打招呼,甚至给法院施加压力,来达到强拆目的。

  诚然,“新拆迁条例”还只是征求意见稿,但将最易激化矛盾的行政强拆用司法加以约束,让人看到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希望。盼望“拟取消行政强拆”的“拟”字尽早去掉。(景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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