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要求,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障在试点期间至少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开展合作;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转售企业提供的业务接入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的接入质量;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根据转售企业的需求,结合号码资源情况,分配连续号码资源或整个号段供其使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转售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等。
促进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
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产业室主任史炜认为,按照试点方案,运营商面对转售和虚拟运营,压力不是来自传统业务,而是来自于增值业务,特别是移动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业务,比如电子商务、互联网数据中心、社区服务网等。
这意味着,转售企业作为市场新进者,如果不思考创新业务模式,就会沦为运营商的代理渠道,肯定活不下去。转售企业只有开发更多的创新应用,提供差异化的服务,才有可能赢得市场机会。
“由此可见,转售商和基础运营商是既有合作又有竞争的关系。”李海英认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打破了电信运营商的垄断,将促进互联网业态的繁荣,激励创新的业务模式。
在谈到试点方案对具有虚拟移动运营商性质的业务如“微信”等的影响时,李海英表示:“转售商从电信运营商购买来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其重新包装的过程中,结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自身的运营经验,可打包成传统的超市打折、积分等服务,也可打包成增值电信服务和互联网服务。因此,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有很多的创新空间,能够提供更丰富、多样的服务,其中也包括互联网服务。”
方案须在试点中进一步完善
据李海英介绍,此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的时间为30天,“目前工信部还未收到任何正式反馈意见。但据我了解,业界对试点方案的反映还是比较正面的,资本市场也有比较积极的反应。”
工信部有关司局也并不急于对这份试点方案做进一步的解读。“这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以后肯定会根据市场反馈做一些修改。”工信部一位参与试点方案制订的副司长说。
根据试点方案,试点时间初定2年,自试点启动的1年内,拟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中资民营企业可向电信管理机构提出参与试点业务申请。
李海英介绍说,试点方案已尽可能细化了可预见的所有情况,下一步的政策细化要在试点过程中进行。“特别是一些操作性的做法,现在不宜规定得过于具体,需要留有空间,在试点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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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可能成为虚拟运营商
根据《试点方案》要求,规模较小的民资企业很难申请到相应的业务牌照,而最有可能申请的会是国美、苏宁、腾讯、百度和迪迅通这样的企业。
业内普遍认为,国美、苏宁等电器卖场具有全国性的销售渠道和客服系统,开展“虚拟运营商”业务十分便利;迪迅通这样的手机连锁销售企业除了营销渠道外,还具有手机终端销售优势,开展“虚拟运营商”,除增加相应的营收外,还会极大地促进其主营业务;尽管腾讯、百度这样的互联网巨头没有现成的营销渠道,但凭借自身实力进行建设,应该不成问题。而且这些公司目前都在积极推动各自的移动互联网战略,如果能开展“虚拟运营商”业务,将获得宝贵的网络流量入口,对其未来业务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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