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辗转联系到苏宁易购品牌部经理李鹏,他解释说,工作人员在维护价格时出现问题,导致价格标注错误。
李鹏:我们后来查了一下,问题是工作人员在维护价格的时候出现错误,实际上我们以2611元出售的这个产品,不是这款标出来的产品,这款产品实际是远远超过了2611元的价格。工作人员没有及时的发现,就导致出了这样一批差错。
李鹏说,苏宁承诺向消费者提供200元的通用券来赔偿损失。商家给出的解释是“价格标错”,这样的说法恐怕很多消费者并不陌生,有消费者的表达里带着气愤,认为这是违约甚至欺诈,苏宁易购不置可否。
李鹏:是否违约应该是由相关的法律部门来认定的。
业内专家、维权律师赵占领说,这种促销行为存在欺诈的嫌疑,而缺货并不能成为取消合同的法定理由。
赵占领: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以缺货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这是违约的做法。缺货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货品有两种,一个是标准化的商品,一种是独一无二的商品,就这一件,没有办法支付了,只能解除合同,这个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是标准化的商品,缺货之后还可以进货,所以商家不能以这个理由单方解除合同,除非消费者接受。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尽管苏宁方面向记者表明了“赔付通用券”的赔偿办法,但消费者听来并不满意。
消费者:比如我这边的要求是要“退一赔一”,而且这样肯定是涉及到欺诈消费者了。
苏宁的客服广告依然写着“至诚至真”,而就在昨天(12日),苏宁易购通过媒体发布所谓“消费警示”,警惕“低价、假货、服务、促销”这四大“陷阱”,可这场“促销”的风波究竟能否给消费者一个满意的解释?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记者乃日斯克 王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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