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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布“春雷行动2025”首批典型案例

2025-02-14   中国质量万里行   文/张东   点击:

  “春雷行动2025”自年初在四川省开展以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围绕“守底线、护民生、保安全、促发展”的行动主题,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加强监管执法,同时深入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为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2月14日,该局公布成都市“春雷行动2025”首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四川顺颂法律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青羊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对消费者宣称其具备律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实际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且当事人并未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因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推介业务时向消费者发送四川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律师执业证》等资料,并称“这个是我们单位的资料”,同时向消费者发送受托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和《催告函》,在话术中频繁使用“法务团队”“法务援助”“顺颂法务”“案件分析”“立案起诉”“结案”等词语。上述商业宣传与当事人真实经营情况不符。

  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其服务,采取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青羊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52.8万元,同时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推进“以案促改”,指导当事人完善内部管理措施,推动法律咨询行业规范化发展。

  案例二:成都成华韩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抖音直播间发布违法广告案

  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广告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广告线索,成华区市场监管局对成都成华韩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发现,当事人在抖音直播间宣称其销售的“半岛超声炮”团购服务项目具有延续衰老的功效,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为推销医疗美容服务,当事人委托成都小蛮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以当事人抖音号“成都韩妃整形外科医院”开展直播营销活动。在多场直播中,主播声称“半岛超声炮”、“欧洲之星全面部全模式”、“润致娃娃”、“星耀超光子”等项目具有延续衰老、祛斑和美白的功效,但这些项目使用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上标明的适用范围中并没有上述功效。当事人在开展上述直播前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但直播内容与其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

  当事人在上述直播中的宣传推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等相关规定,构成虚假广告;未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成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409841.98元。

  案例三:简阳市禾丰回春大药房全芬药店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及采购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简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简阳市人民检察院移交的违法线索后,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及采购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购进的涉案产品“藏秘活骨胶囊”经检验检测出“双氯芬酸钠”。“藏秘活骨胶囊”未标识“药品批准文号”及“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等药品信息,仅标识的是“适应人群”和“食证号”等信息,应定性为食品。“双氯芬酸钠”化合物不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确定的食品添加剂,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产品的供货商、生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以及购进(销售)记录明细、购进(销售)凭证和产品出厂合格检验报告。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藏秘活骨胶囊”属于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且属初次违法,同时立案至今,未有购买者反映或相关证据证明服用后对人体健康造成了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简阳市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以罚款,罚没款共计56518.8元。

  案例四:锦江区俄北熊俄品优选商贸馆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案

  锦江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在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货架上销售的12瓶“欧奇可娃双重发酵格瓦斯饮料”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锦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五:双流区浩峰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案

  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对双流区浩峰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2台加油枪使用的时间和所显示的油量不匹配,存在异常,该局立即对涉案加油枪对应加油机主板采取强制措施,并送相关企业进行检测。经检测,涉案的两块加油机主板软件与出厂状态不一致、数据异常。

  经查,当事人修改了17号、25号加油枪主板,修改后两把加油枪可以实现少加油2%的功能,即消费者少收到2%的油。当事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涉案加油机主板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000元。

  案例六:武侯区佬乡缘羊肉汤馆使用电子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案

  武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武侯区佬乡缘羊肉汤馆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以欺骗为目的的电子计价秤,该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子计价秤称量时,通过电子秤的按键操作进入作弊程序,可以使得实际重量为500克的物品在其电子秤上重量显示分别为600克、650克、700克。当事人破坏电子计价秤的准确度销售羊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武侯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并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七:龙泉驿区沿山路一心堂药店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在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经营的“重组Ⅲ型人源化胶原蛋白创面敷贴”检验结论为酸碱度不符合规定。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供货商资质、供货商出库单、生产厂家资质、湖南湘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组Ⅲ型人源化胶原蛋白创面敷贴产品技术要求、同批次成品检验报告和总公司配送装箱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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