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冯艳丹 通讯员 王月 报道 昨日,广州市消委会公布了2011年的消费维权情况,以及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地铁、房地产、美容、快递等十大热点行业。并针对案例进行点评,指导消费者明白消费、正当维权。
美容:
只是袪斑没想被毁容
事件:2011年9月18日,彭小姐在某美容美发店接受“E光”袪斑服务,出现面部灼伤、红肿、水泡。店方称属正常,并怂恿彭小姐继续做“洁面”护理。直至11月12日,美容美发店陪同彭小姐到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皮肤二级灼伤,并造成炎症后的色素沉淀形成“褐色斑”,医生表示该损伤无法复原。
点评:“E光”实际上是利用激光实施的医学美容,美容美发店已涉嫌超经营范围经营。
食品:
食品过期可十倍索赔
事件:2011年7月8日,陈先生在天河中山大道华润万家超市购买香满楼牛奶,买五送一,牛奶保质期的期限为7月17日,但12日饮用时发现有苦味,牛奶已呈块状。投诉人要求退货,按食品安全法给予十倍赔偿。
点评:该案件案情明显,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通信:
商家要告知产品使用范围
事件:某投诉者称其购买一款3G卡,使用后发现不可以在iPad上使用,该投诉者认为商家一直没有说明该情况,要求退货。
点评:本案涉及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及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对于一般的商品交易,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基于常识,即一般人可以注意和判断的范围,如购买的电饭锅不能用于明火等。但此案例中的,由于涉及我国电信行业的特殊性,不同运营商的无线上网卡在移动设备终端存在不同制式,这一情况超出了消费者常识认知范围,如未尽告知义务,经营者要承担过失责任。
地铁:
过期车票进闸时应有显示
事件:2011年4月13日,罗小姐在芳村地铁站购买了两个4元的地铁票,当天只使用了一个,在广州火车站出站。于4月20日使用另一个车票,从广州火车站进站,到芳村站出站时,被告知车票为购买当天有效,地铁工作人员以其逃票为由,罚款13元。在罗小姐的争取下,虽退回了过期车票4元,但仍收取了全程车价13元。罗小姐不服,认为进站时显示正常,并无提示非当天车票不能使用,故不应该承担罚款,要求退回另外9元。
点评:如果票已过期,进站时的闸机口就应有所显示。
- 1
- 2
- 上一页
-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