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元至5元按5元计收”,这是河南省高速公路收费站从2007年至今一直沿用的收费计费方式。近日,河南省部分私家车车主向本报河南记者站反映,该计费方式不合理,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车主反映
通行费被多收
河南省商丘市市民张先生近日向本报河南记者站讲述了他的遭遇。因为工作的关系,张先生经常驾车从连霍高速商丘南站上高速,从商丘西站下高速。不久前,他驾车再次走这一线路时,特意用里程表计算了一下从商丘南站到商丘西站之间的里程,表上显示实际行驶里程为8.4公里。张先生从商丘西站下高速时,收费员收了他5元的通行费。张先生说,按照河南省高速公路公示的客车通行费收费标准,10座以下(不含10座)车辆收费标准为每公里0.45元,实际应收3.78元,收费站多收了近1.22元的过路费。“我向收费站工作人员提出质疑,对方说,收费公示上有规定,2.5元至5元按5元计收,但我觉得这种计费方式不合理。”张先生说。
无独有偶,河南郑州市消费者刘先生近日也向本报记者反映,他驾车走郑少高速公路,从河南省新密市到郑州市,行程18公里,按照0.45元/公里计算,应收8.1元,实际上却被收了10元。刘先生也认为,河南高速的收费计费方式不合理。
实地调查
5元取整有公示
河南高速对上述收费计费方式是否进行了公示?2月7日,记者驾车赶到了连霍高速商丘西收费站,看到收费站的入口处设立了一块名为《连霍(G30)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收费公示》的提示牌。记者看到其中第五条规定,“为简化计算手续,方便通行,提高工作效率,高速公路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采取5元、10元等计收方法,不足5元或超过5元的部分,在0元至2.5元之间的,按0元计收;在2.5元(含2.5元)至5元之间的按5元计收”。
在郑少高速郑州西南收费站,路旁设立的货车收费通知上则明确标示:“货车一律按每公里每吨为单位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收费”。
企业回应
总体公平
2月10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负责收费管理的通行费管理处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河南省高速公路所有收费站的收费标准都通过了物价部门的核准,同时在高速公路入口处都有相关提示,实行“0元至2.5元按0元、2.5元至5元按5元”的5元取整办法计收。
该人士表示,河南高速按照“效率优先、公平兼顾”的原则进行5元取整计费,总体上是公平的,因为虽然在部分情况下是按照“2.5元至5元按5元”取整的方法计收费用,但在其他情况下,对不足2.5元的也舍去了。他指出,如果消费者认为现行收费标准不公平,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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