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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钉子租客”房主怎么办?

时间:2010-02-22 09:42来源:半岛晨报 作者:乔松 来庆新
  

  租客不肯搬,换掉了门锁

  昨日,春节期间从外地回来的寇先生说,他的父亲在西岗区有一处30多平方米的房子。去年他的父亲将该房屋出租给一家三口居住,租金是每月700元,租赁合同在2009年11月中旬到期。合同到期之后,寇先生的父亲将房子出售,并于2009年11月底与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09年12月底房屋过户完成,到了要交房给买家的时候,意外出现了,房内的租客一直不肯搬走。寇先生的父亲上门找到租客,试着和他沟通,但租客不开门。租客还把房屋的门锁换掉了,打电话也不接,只和寇先生的父亲保持短信联系。现在,寇先生一家只能“望房兴叹”了。

  老人说,他们希望能和平解决此事,但租客总是一拖再拖,1月份的时候说春节前搬,春节前又说2月份搬,理由是没找到合适的房子。寇先生的父亲说,租客还发恐吓短信威胁他,说“要再骚扰他就怎样”之类的话,老人为此事气得坐卧不安,又无可奈何。

 

  想了很多法子撵房客均未果

  为了撵走该房客,寇先生一家想了很多办法,曾尝试着给房客来个停水停电,但被告知民用的水电不能强制停,只有出现连续不缴费的情况才可以拉断。他也曾想找人强行上门收房子,让开锁的来开门换锁,但出于和平解决问题的愿望,最终都放弃了这些想法。

  寇先生告诉记者,当初合同到期后,他们家好不容易才把合同期内的房租要回来,之后这段时间租客都是免费住着的。眼下,房子已经卖了,但买房人却得不到房子,总是催寇先生一家,老人也想通过诉讼来解决,但由于房子已经过户,寇家实际上已不是房子的主人,因此起诉的过程也比较麻烦。昨日下午,记者尝试与租客联系,但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律师支招

  房主可以报案

  据记者了解,因为多种原因,租客租房到期后不搬走的情况也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令双方都很不愉快。针对租客成了“钉子户”的情形,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闫建业律师认为,租客的行为违反了物权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的规定,租客的行为是一种强迫买卖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依法可处以拘留和罚款,因此,房主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租客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租客的行为是一种无权占有他人不动产的行为,房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租客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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