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家想毁约
典型案例:2009年8月初,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欲将一个53平方米房屋卖掉。8月下旬,李先生看中该房,当即缴纳定金2万元。随后三方签了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等。但因房价快速上涨,该房屋涨了近10万元。在房屋交付之前,王先生产生毁约念头,让其爱人找到中介,表示王先生未取得其同意而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卖掉,故合同无效。李先生则坚持要求履行合同,为此,双方闹上了法院。
法律分析:若无特别约定,尽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该房屋仍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方进行处分时,应取得另一方同意,否则,一般应认定为无效。但《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即若买房人在购买该房屋时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价钱,并已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则应保护善意买房人的权益。本案中,李先生已满足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三个基本条件。
律师提示:为防范恶意违约行为,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加大对单方毁约的惩罚力度。
虚构时间,误导购买人
典型案例:张女士到中介询问要购买某一地段的房屋,后来中介公司告诉张女士,该地段属繁华区域,房屋价格上升很快,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个房屋,要其迅速携带5万元定金来看房。看完房后,张女士对该房屋很满意,但还在犹豫是否马上就买。中介公司忙解释说,现该房屋办理产权才1年多,一定要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否则,张女士若购买晚了,还要多交5.5%营业税,即要多交6万多元的费用。于是张女士忙与卖方以110余万元成交。后来,张女士发现出卖方房屋产权于2002年就取得了,根本就不用交营业税,加上房价过高,故张女士要求解除房屋居间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
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应存在意思上的瑕疵。有关合同主体应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如实告知标的物的真实情形,以充分满足对方的知情权,唯有如此,对方才能行使选择权与决定权。本案中,中介公司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营业税免交为诱饵,使张女士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签了买房协议,故张女士撤销合同的请求应依法获得支持,中介公司应返还定金和中介费。
律师提示:买房人在购买房屋之前,务必要审核或查验房屋是否抵押、查封,房龄、共有人、姓名与房证权利人是否相符等情况,同时,出卖方和中介公司也要如实陈述或答复,否则,就有可能埋下争议的种子。
房子住上了,户口还悬着
典型案例:田先生通过中介购买“学区房”一套。合同约定,卖房人李先生应在交付房屋前将户口迁走。双方在中介帮助下顺利办理过户手续,但交房时李先生一家户口没有迁走。一等就是半年多,田先生的孩子马上要入学了,户口还是迁不过来。
法律分析:迁移户口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方的附随义务,一般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都会有相关约定,即出卖方应在房屋交付之前将户口迁出。但鉴于户口迁移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若出卖人下落不明等,则买房人请求法院判决卖房人迁移户口,法院是否会依法受理尚存不确定性。
律师提示:在签订合同时可约定将迁出户口作为支付尾款的前提条件,一旦户口未迁出,则尾款作为违约金。同时,还可约定若卖房人逾期不迁户口并超过一定期限的,则买房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为避税,低价申报惹麻烦
典型案例:8月份,经中介公司介绍,刘女士相中了一套房子,单价过万元,该套房屋属非普通住房,应征收4%的税,这意味着刘女士将多花4万多。中介公司为促成该笔交易,帮刘女士想了个办法,即签一份总房价较低的合同,以享受1.5%的税。在核税的时候遇到一个不开“面”的,中介也没了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达到少交税费的目的,当事人往往采取递交低房价合同的方式进行规避,即“阳合同”是低价的,是形式上的,而“阴合同”是高价的,是各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根据《合同法》规定,这种“阳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有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可能。
律师提示:为了避税,常规的操作方式是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或签订“主合同”和“补充合同”,一旦被查出,不但要补足应缴税款,而且还可能面临罚款,故对低价合同应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