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本报房产热线接到不少购房者打来的电话,就他们遇到的有关购房过程中的问题向本报,并寻求律师的法律援助。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李先生于2006年在城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3楼的房子,但该项目的1至2楼却被业主出租给茶楼经营者并擅自将1至2楼的部分承重墙拆除,改变了房屋的承重结构,造成了3楼李先生的住房结构变形。为此,李某多次通过物业公司和1、2楼业主和茶楼经营者协商恢复原状及赔偿损失,均未果。
律师:茶楼经营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林方平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130条还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作为1至2楼的业主,他们与李先生为相邻业主,双方之间构成相邻关系,即他们有保障相邻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承租的物业,及时制止各种违章行为的法定义务。在茶楼经营者违章拆除承重墙时,应采取积极、适当的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1、2楼业主明知过错却不作为,故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同时,以积极、具体的作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茶楼经营者,也应当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开发商3年办不下来房产证
家住东门某小区的王女士和他的邻居们最近一直都比较担心,怕哪天花了几十万买的房子成为别人的,因为开发商已经3年没有帮他们小区的多数业主办下来房产证了。王女士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们于2005年4月在城东某楼盘购买商品房,房屋于2006年7月交房。但一直到现在,开发商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并没有为他们办理房屋产权证,让他们十分担心。
律师:采取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林方平律师表示:如果购房者遭遇上述情况,应当及时使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林律师认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商品房买卖中办理房屋
权属证书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如:1998年7月20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也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法律对于出卖人迟延办理房产证的相关规定可以说是比较明确的,购房者应该熟悉这些规定,在必要时也可以聘请精通这些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士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