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许馨艺 实习生 匡颖
编辑同志:
今年4月,我在河西麓谷“加州阳光”购进一套89平方米的商品房,根据合同规定,在业主入住时开发商已预装好了防盗门。可就在房子装修过程中,我发现防盗门上没有防盗安全级别标记和出厂日期,属于不合格产品。根据2008年4月1日起执行的《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新国标,防盗门的防盗安全级别分为甲、乙、丙、丁4级。新标准要求防盗门具有永久性固定标记,由3部分组成,标记符号为拼音字母,从左至右分别为防盗安全门代号(FAM)、防盗安全级别和企业自定义特征(包括企业代号和产品代号两部分)。其中,防盗安全级别标记应该永久固定在内侧铰链边上角,距地面高度为1600mm±100mm。新标准对永久固定标记的规定设定为强制性条款,对没有标记的防盗门“一票否决”。
我认为没有防盗安全级别标记的防盗门不仅不符合国家规定,其防盗能力更是令人怀疑。我得知,已有一部分业主就防盗门一事与开发商打官司,获得了1500元的补偿。我和其他业主多次找到开发商,希望予以赔偿,但对方总是一再搪塞。
市民 吴××
附记:为帮助吴先生解决问题,记者找到开发商负责人邱副总,对方表示公司正在对这类情况进行处理,近期内会有答复。但当记者再次询问具体解决办法时,对方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记者请教了一些资深律师,他们认为,开发商在房子交付给业主时,其房内的一切设备都应该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从合同规定来看,防盗门应是房子设备的一部分,因此开发商应承担质量责任。对于问题防盗门,开发商应予以拆换,或者补偿业主自行换门的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