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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介收完佣金吃差价 律师提醒打交道要擦亮眼睛

时间:2008-03-11 14:57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
    时报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天法宣

  房价太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买二手房,随着二手房市场的火爆,中介公司也成了其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但是为了赚钱,一些无良中介公司也是想尽办法利用客户不熟悉法律法规,从而获取不法利益。

  放空盘,钩佣金

  去年12月,杨小姐想要在天河买一套房,她与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合约,并且交付了5000元定金。一个月以后,杨小姐到中介公司查询,经手人说一周后给她答复。一周后,经纪人称该房价已由原来的20万元涨到了28万元,如果想买就加钱。后来中介公司干脆称,房子已经卖给了别人,定金不能够退还。

  当初讲好的价钱怎能随便就涨价?杨小姐为此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律师点评:中介公司的这种做法就是放空盘。这是一些不良中介机构惯用伎俩。为了吸引买家,有些中介机构与业主串通一气,骗买主上钩,等买主看了房,交了佣金甚至定金后,就编造各种理由致使交易不成。当买主追讨佣金时,中介机构拒绝退还。其实,买主是有权利讨还定金的,因为中介公司并没有按照当时承诺的价格促成交易,违约的是中介公司而不是杨小姐。

  低吸高抛赚差价

  今年4月,张先生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购买了天河区的一套住房。事后,张先生发现该中介公司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该公司将房子以53万元的价钱卖给张先生,而实际从卖主刘先生处收购的价格为48万元,赚取房款差价5万元。

  在交易过程中,该公司甚至使用本公司职员的名字,假冒买者与卖者分别与卖方和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事实上,买卖双方又分别支付给该中介公司8000元和5000元的佣金。张先生与刘先生一怒之下联名向房产中介管理部门投诉了这家中介公司,有关部门责令这家中介公司退还所收取的买卖双方的佣金。

  律师点评:律师肖雄辉认为,低吸高抛从中赚取差价是某些房产中介公司的惯用伎俩。一般他们都会阻止买卖双方见面,隐瞒真实的房价,在双方之中赚取房屋买卖的差价。根据法律规定,房产中介行业不允许中介公司低吸高抛赚取差价,因此,可在法律的保护下,要求中介公司退还相关费用。

  房主未签名就卖房

  张某准备将他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棠德南路273号502房的物业出售,于2006年6月22日与房地产中介签订《售房承诺书》,约定由中介为其找买家,并约定如果张某违约,张某除了要退还买方已付定金外,须双倍定金赔偿,同时须即时向中介支付咨询及代理服务费20000元并负担律师费。

  2006年6月22日《房屋买卖协议》签定了,按约定买方杨某于2006年6月22日向张某支付了定金10000元。而张某却不同意卖房,也拒交中介服务费。为什么?张某与妻子戴某则称,合同上的签名并不是他们的签名,他们也不知道售房一事。中介为讨服务费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字迹却非张某所写。由于中介未严格审查案涉房屋的产权情况、业主的身份资料、签约人的身份或是否持有授权委托,未尽其法定义务,仅凭借以张某和戴某名义就签订《售房承诺书》、《房屋买卖协议》,而这个签名又并非业主本人签名,即认为其已促成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其可据此收取中介服务费6600元,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点评:

  中介作为专业的居间人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否则除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外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藏“独家条款”

  刘先生今年年初委托了一家中介公司代为售房,并签订了一份“出售房屋委托书”,接受委托的中介公司只带着购房人王先生去看过一次房。王先生认为中介公司服务不到位,又通过另一家中介公司买了刘先生的房子。前一家中介公司得知消息,拿出当初双方签订的“看房约定书”,将这位王先生告上法庭。约定书上称:“自看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委托人不得与第三方交易,否则需按房屋转让总价的3.5%支付违约金。”

  律师点评:如果刘先生不是利用原中介公司的信息,也不是为了逃避中介费,而是不满服务另择人家,这属于法律赋予的选择权。中介公司往往在带客户看房时用约定书来阻止客户选择其他途径进行交易,这种合同侵犯了客户的自由选择权,并加大了客户的责任,属于不平等的“霸王条款”,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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