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见“许可”,购房者不要交纳购房定金
本报讯(记者 一青)记者日前从乌市房产局了解到,在2006年乌地区所有新开盘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截止目前均不符合《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还没有一家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避免购房者上当受骗,乌市房产管理部门日前发出消费警示,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希望广大购房者在没有见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不要向售房人交纳购房定金、购房认购金等以其它形式出现的房价款。
据了解,在新开发房地产项目中,达到预售标准还需多样条件。而这些条件中也包括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条款。在开发商没有具备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是拿不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购房者所交款项也得不到任何法律保障。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为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购房者利益不受侵害,规范乌地区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针对部分企业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拆迁就进行预售收取订金或房价款的违规行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目前正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将对严重违规企业进行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