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梁女士在业州镇某购物广场购买了部分散装饼干、虾米、鱿鱼丝等共计189元的食品。回家后发觉食品标签上标注的包装日期、保质期是同一天,且均为11月16以前。她认为商家所售食品过了保质期,怀疑食品有问题,遂到广场以销售食品过期要求退回购货款,并给予10赔偿。商家承认“电脑操作错误,散装食品、农产品标注要求与预包装食品不一样,所售食品均未过保质期,标注有不规范情形”,在接到梁女士的后立即给予了纠正,但只同意原价退回梁女士的购货款。双方由此产生纠纷,遂来到县12315中心。
12315中心工作人员查验了梁女士所购食品和购物小票,确证所购散装饼干、及水产品等食品,不是预包装食品,分属《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安全法》调整的散装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不能按照预包装食品来规范。但商家销售时标注不规范,使消费者生疑并带来不便,应给予适当补偿,遂主持双方协商,最终商家收回所售商品,给梁女士补偿700元。
工商部门在此特别提示:散装食品、散装农产品的贮存、销售相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商家在销售时,应在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对未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应由工商或者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通讯员舒显勇 编辑蔡楚)
相关小知识:食用农产品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安全法>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打蜡、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