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方式,电视购物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享受方便快捷的同时,许多消费者也品尝到了一丝苦涩。泰安市消费者协会提示,2009年消费者对电视购物的投诉明显增多,电视购物中的“陷阱”远远多于“馅饼”。
2009年12月份,新泰三中的王老师在观看贵州某电视台购物节目时相中了一台价值998元的DV888,他当即拨打了购物电话订购。经过漫长等待后,王老师终于收到货物,但当他打开包装后发现,花了998元买来的DV居然是一台旧DV,而且无法使用。于是,王老师拨通购物电话进行咨询,对方告诉王老师,可能是工作人员失误,错把维修机器发给了他。对方让王老师把收到的旧DV寄到北京一家公司,待公司收到货物后会重新给王老师寄一台新DV。王老师照做后等了很长时间也没有收到发回的新货,于是他又拨打电话进行咨询,没想到这次电话已经停机。无奈之下,王老师拿着购买货物的发票和发货凭证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泰安市消费者协会人员表示,去年消费者对电视、网络购物等新兴服务领域的投诉涨幅明显。电视购物由于缺乏规范性,长期存在产品性能、款式虚假宣传,邮寄过程中容易损坏或被掉包等问题,出了问题消费者往往得不到售后服务。
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邮购、电视销售、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商品的名称、价格、基本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退换货途径、售后服务方式等信息,公示商品质量证明文件,保存相关交易凭证和交易记录,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
“慧眼”栏目将针对泰安市消费者协会评出的“2009年泰安消费投诉热点”,在装修、汽车、房产、电视网络购物、保健品销售等领域进行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