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时滚动新闻

分期付款商品解除合同后是否要支付使用费

2009-07-10    红网-潇湘晨报    秦希燕    点击:

  秦律师:

  最近我刚买了新房,装修搞好后,准备买一台液晶电视,和丈夫在商场选了很久,最后看中一款某品牌42英寸的环保型液晶电视,价格不菲,我在犹豫买还是不买,这时该商场的促销员走过来告诉我商场正在搞促销活动,商场家电可以分期付款,首付70%就可以将彩电买回家,余款在两个月内支付。于是我决定购买一台,用过一段时间后,感觉不是很好,又加上资金紧张,所以一直没有支付余款,后商场要收回电视,同时要求我支付这段时间的使用费用。请问商场是否有权收回电视,并要求我支付使用费?熊女士

  熊女士:

  来信收悉。你和商场之间订立的合同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由于你未支付的款项达五分之一,商场有权收回电视,并且要求你支付使用费。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若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根据你的来信分析,你当时与商场约定两个月内向商场支付液晶电视的余款,但你购买液晶电视后,因你个人原因却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余款,且未支付的余款占总价款的五分之一以上,因此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作为出卖人的商场有权要求你支付全部余款,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液晶电视,并要求你支付这段时间里电视的使用费。

中国质量万里行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Copyright © 2002 -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质量万里行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4432号     京ICP备13012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