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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十大维权亮点

2013-10-28 22:20    中国质量万里行        

  NO.5:随意改变行程

  典型案例

  四川成都范女士:7月29日,商家去哪儿网上举办11月29日成都至丽江单人游(含酒店及住宿)299元秒杀活动。10月8日,商家以新旅游法出台无法进店购物为由,解释更改行程,做退款取消处理。

  法规依据:

  第五章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NO.6: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服务产品

  典型案例:

  吉林何女士:9月,通过官方微博得知天域度假酒店的淘宝旗舰店做秒杀活动,第一时间拍下了房间,仔细查看过商品描述页面为3天内付款。客服强硬要求5分钟付款后,24小时内告知航班信息。也就是说,客人订了酒店就必须24小时内订机票。我认为这本身就是一条强绑条款,严重不符合常理!

  法规依据:

  第二章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NO.7:旅游者人格尊严被侵犯

  典型案例:

  北京张女士:通过途牛网赴泰国旅游,入团前几日,领队言语中多次当众侮辱。行程单上第二天应该去玩,结果在机场待了一天,还不管饭。团友让领队给出解释,她说按她的行程单算,我们的不算,出行的第五天领队甩团一天,领队自己待在酒店睡觉。期间因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活动项目双腿受伤,返回旅店后告知领队受伤情况并向领队寻求帮助,领队声称保险不予索赔,还提出让我签署免责协议。当晚我通过在国内的家人联系到了途牛,希望途牛尽快协助安排返回国内就医。第二日,联系泰国地接旅行社才得以顺利回京。而联系途牛及泰国地接旅行社索要返程机票发票至今未果。

  法规依据:

  第二章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NO.8: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

  典型案例:

  浙江温州朱先生:7月,本人与妻子报名参加温州国旅旅游有限公司“本州花海+东京晴空塔高品质双温泉6天游项目”,全额交付13560元团费,出团时间8月11日。8月9日得知,日本发生核污染失控事件,并对旅行地之一的东京产生影响。本人认为此事件为“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可以退团或进行改签,遭到拒绝。本人鉴于对安全的考虑,被迫放弃行程。次日与旅行社协商团费退还事宜,旅行社表示拒绝退还任何团费。本人希望,对核辐射泄漏“失控”信息发布后(8月1日)未发生的团费予以全额退回,已发生费用根据合同法由旅行社举证并提供相应证据发票。

  法规依据:

  第五章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NO.9:低价促销陷阱

  典型案例:

  多名消费者通过艺龙预定酒店后,艺龙网客服人员通过电话告知,酒店已经涨价,178元/晚的酒店变成398元,288元/晚变成588元……艺龙网给消费者两个解决方案:取消订单、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入住。

  然而,得知这一消息后的消费者发现,原网站链接仍是预定前的低价。有消费者称,一些事先前承诺返现、提供优惠券的项目,在得到电话通知后会被取消,艺龙网客服联系消费者时称,网络价格出现问题需要消费者取消订单。

  消费者怀疑,艺龙旅游网正是在用这种低价房费、返现促销的方式吸引消费者注意,欺骗消费者预订。

  法规依据:

  第四章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着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NO.10:旅游者“投诉无门”

  典型案例:

  湖南长沙张女士:我和朋友6月3日,持深圳国旅港澳4天3夜双人游贵宾劵参加港澳游活动。澳门金濠假期有限公司导游申女士强行要求每人交200元,威胁不交钱就下车走人。回到长沙按照贵宾劵上的投诉电话打了无数次,给该社告知的QQ号码写了详细的电子投诉信要求赔偿,一直毫无回音。

  法规依据:

  第八章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八章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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