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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旅游法十大维权亮点

2013-10-28 22:20    中国质量万里行        

  游客投诉难、索赔难一直是旅游活动中最为消费者诟病的问题。当旅游者在旅游途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或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要求赔偿时,旅行社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而消费者要么因为身在人生地不熟的异地他乡忍气吞声了事;要么就是被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法律名词绕得晕头转向,找不到索赔对象;一些敢于维权的游客被旅行社单方面抛弃甚至遭遇暴力行为。

  10月1日,中国首部《旅游法》正式实施。该法共设10章112条,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旅游纠纷的处理等内容作了规定。

  【旅游法十大维权亮点】

  NO.1:景区门票价格上涨

  典型案例

  云南廖先生:在云南丽江白沙玉湖旅游农民专业合作社,司机自称为7路公交,诱导游客购买高价“氧气”租用高价衣服,忽悠游客到虚假景点却昂贵收费,严重败坏了游客旅游的心情,还耗费了极长的时间。

  法规依据:

  第四章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NO.2:诱导游客强制购物

  典型案例

  昆明姜女士:8月1-6号去昆明通过康辉旅行社跟团旅游,跟随导游进入店铺钰满天下,导游说该店铺玉器便宜,就买了一个价值29800元的手镯,承诺是与当地政府合作的公司,三个月内可以退货。事后找机构鉴定发现,就值2000-3000元,和商家沟通多次,售后先说只有在一个月内才退货,后商家又说只能换货。

  法规依据: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NO.3:一日游乱象

  典型案例

  江苏苏州刘先生:十一期间,朋友4人从四川泸州自驾到广西北海旅游,期间在同程网上预定了价值28000元4日到涠洲岛一日游的套餐,该网地接因未及时告知而行程耽误。于是与同程网客服联系,说明情况,提出改签到5日,但因当日没有船票而要求全额退票,事后同程网回复先退款2000元现金补偿,待解决供应商的问题后再给予赔付。

  法规依据: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NO.4:酒店未达星级或设施陈旧

  典型案例

  河南郑州冯女士:10月3日长假报了康辉旅行社的云台山两日游。导游服务态度成问题,在半路一个加油站,导游说山上没吃的,让我在加油站多买些吃的。结果,上山后发现,山上全是饭店。还有,在云台山找的家庭宾馆根本找不到卫生及其他许可证,拍摄的厨房一角就是佐证。

  法规依据:

  第四章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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