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退休的上海市民葛女士原本希望通过电波拉皮让皮肤光彩重现,不料几个疗程下来却发现两颊凹陷,而美容院不仅不肯退还购买疗程的费用,还坚持葛女士的脸部损伤与美容疗程无关,于是葛女士从调解委员会到法院一路维权索赔。日前,上海一中院审理后对这起赔偿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美容院赔偿葛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2万余元。
葛女士是上海市卢湾区一家美容院的常客,在美容师对“电波拉皮”项目竭力推荐和介绍后,葛女士购买了13个疗程的电波培植(电波拉皮)美容,支付费用5800元。到2009年2月23日,葛女士先后进行了7次电波拉皮美容,但感觉脸部皮肤出现不适,于是向美容院提出退卡的要求,美容院不允。
3月6日,葛女士来到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整形外科专家门诊就诊,诊断结果为“面部局部不平整,以两侧颊部明显,双侧眼袋明显,皮肤松驰,皱纹较多”,专家建议葛女士继续观察,并停止美容治疗。
上海一中院的法官分析近年审理的这类案件后认为,美容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有的美容院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执业行为,其服务水平不高,质量难以保证,纠纷频发;一些美容机构发布严重失实的虚假广告,夸大美容产品或服务的效果,并通过出售打折的预付卡和买赠等促销方式,提供不符合国家卫生、生产标准的产品。消费者在购买此类预付卡后要求退款时,往往被拒绝而引发纠纷;美容服务人员水平良莠不齐,美容服务业管理混乱;一些美容医师只顾经济利益,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服务,未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