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半之前,手机厂商摩托罗拉向市场推出了堪称当时最顶级的奢华手机——AURA。孰料,时隔一年,这款在国内市场初期售价高达1.6万元的顶级手机,竟成了不法商人仿冒售假的目标。为此,摩托罗拉在本市精心策划了一次打假维权的取证行动,并将一家手机商铺的经营者告入法院。这宗诉讼标的高达50万元的侵权纠纷,虽然被一审法院酌定判决摩托罗拉方胜诉获赔4万元,但却意外地遭到了败诉方的强烈抵触。
案由:白菜价购得“山寨AURA”
去年11月初的一天,天目西路某通信市场走进了几名看似普通的消费者。经过一番查看,他们来到了1楼71号店铺门前,向正在柜台内的李小姐提出了购买手机的要求。只不过,店铺内现有的手机品种并未被“客人”看中,他们直接向李小姐提出,想要一部精仿的“AURA”手机。虽然李小姐明知“客人”口中的精仿手机,就是俗称“山寨机”的假冒产品,但她还是为“客人”向其他商铺调货。经过挑选,“客人”最终以700元的价格购得了一部“山寨AURA”,在李小姐开具给对方的收据上,也清楚地写上了“仿摩托罗拉手机”的字样。这笔700元的买卖,给李小姐带来了130元的毛利,可她并不知道,自己面对的“客户”,其实是摩托罗拉的代表和公证处的执法人员。之后不久,这家手机铺的负责人张先生便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附随的诉状中,他更是被摩托罗拉以侵犯注册商标为由,提出了50万元的高额索赔。
一审:销售商赔付4万元
在一审期间,张先生和李小姐与摩托罗拉一方展开了激烈辩论。而最让张先生一方感到憋屈的,就是摩托罗拉在这次维权行动中的取证行为,让自己有“上套”的感觉。他向法庭提出,虽然店员李小姐当天确曾将一部“山寨AURA”卖给客户,但在整个销售过程中,正是因为对方直接点名要购买仿制手机,所以店员才会为客人到其他店铺调货。张先生还表示,客人当时就知道,这部“山寨AURA”是李小姐从2楼的77B店铺为他们去取货的。那天,摩托罗拉的工作人员和随同的公证处执法人员,明知李小姐的店铺内没有他们寻找的假冒产品,却又故意让李小姐到其他店铺调货。而李小姐在销售时,也没有把这款“山寨”手机当成价格过万元的真手机卖给对方,而是老老实实地在收据上写明了“仿摩托罗拉手机”,这种行为并非“以假当真”的恶意销售,所以自己不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尽管张先生反复强调在这次特殊消费行为中,摩托罗拉的取证行为有不道德的嫌疑,但由于其并未否认自己所售手机的假冒性质,一审法院酌定判处其应向摩托罗拉赔偿4万元的合理费用。
上诉:“卖七百罚四万”不合理
表面上看,摩托罗拉一方原先提出的50万元索赔,不仅被一审判决“扣了一个零,再打了八折”,好像所获不多。但被判败诉的张先生和李小姐还是不能接受4万元的赔偿责任。在日前的二审开庭时,张先生除了再次提出有关“设套购买”的上诉观点外,又以原审判决的侵权金额显著过高,提出了改判请求。“退一万步讲,就算这是侵权行为,那么从赔偿角度来讲,获利130元,却要人家赔偿4万元,这个好像没有依据。”张先生一方强调,法律的规定是,侵权赔偿既可以根据受害方的直接损失来计算,也可以根据侵权方的违法所得来计算。只有在双方都不能说清具体金额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酌定侵权的金额。但在双方的这次纠纷中,李小姐卖给对方的一部“山寨AURA”是能够说清进价、售价和获利的,而且自己的店铺是第一次销售同款手机,摩托罗拉一方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之前就曾有过类似的售假行为。所以,哪怕法院认定自己侵犯了摩托罗拉的合法权益,在确定赔偿责任的细节上,也应当根据这部只卖700元的手机,来确定自己的侵权责任,而不是酌定4万元的超高赔偿。
但摩托罗拉一方却觉得,一审法院的判决其实已经“便宜”了张先生,根据该公司之前在广东、深圳等地提起的类似维权诉讼,当地法院就曾对张先生这样的销售行为,作出过最高10万元的判罚。所以,摩托罗拉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合理,应当得到维持。
记者从市二中院获悉,经过法庭调解,张先生和摩托罗拉一方均表示可以就赔偿金额“私下协商”,因此,本案或将在双方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