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电影《时尚先生》的权利人许可,土豆网上出现了100多个该电影的视频片段,结果该网站运营商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上法庭。近日,市一中院对这起侵犯著作财产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土豆网未尽一般注意义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去年4月30日《时尚》杂志社作为出品单位和摄制单位取得了电影《时尚先生》的公映许可证。同年5月8日,《时尚》杂志社与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将《时尚先生》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网乐公司,授权期限3年。
可是几天后网乐公司就发现,土豆网上出现了130个《时尚先生》的视频,这些视频最早上传时间为去年5月14日,视频时长从17分钟至29分钟不等,视频中最多播放次数为1.4万余次。去年6月,网乐公司委托公证机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全土豆公司侵权。
一审法院认定全土豆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网乐公司1.8万元。全土豆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一中院,称自己作为向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商,已通过严格视频处理流程、开发过滤技术等多种形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被控侵权行为既不明知、也不可能应当知道。现有监控手段无法完全避免侵权作品上传,其识别能力有限,对于海量上传的视频不具备充分审查和控制的能力。
据法院查明,土豆网上声明:“其不是提供盗版电影、音乐或者软件传播的网站……要做的是让你能够非常容易地发布你的个人音频和视频作品。”但土豆网上又有专门的“精彩频道”分类,其中“影视”单列为一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负赔偿责任。其中的第三项条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常常成为侵权方的抗辩理由。合议庭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全土豆公司是否对损害结果有预见和预防行为。
合议庭认为,一般而言,信息类型多样、信息来源复杂、网络用户飘忽不定,网站确实难以预见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但影视作品由于制作成本巨大,由自然人的网络用户自己制作并上传的可能性极低。而且,影视作品的权利人也不会匿名地将作品在互联网上免费发布,而不谋求商业利益。网站应当在有所预见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犯。
本案中土豆网专门开影视频道,方便网络用户上传、浏览、下载。除了发布免责声明外,土豆网几乎没有对网络用户上传影视作品做任何限制,也没有采取诸如网络实名、提交权利证明等措施防止上传未经许可的影视作品,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