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息时报》对中国联通广东分公司广州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联通”)因涉嫌虚假宣传而被消费者告上法庭事件(详见本报8月14日D14~15版)进行了追踪报道。报道一石激起千层浪,近日不断有读者主动联系本报,并提供大量广州联通涉嫌违规业务和涉及司法纠纷的线索。
其中,广州市民施女士的案件尤其具有代表性。根据施女士提供的资料显示,广州联通可能在计费系统上出现极大漏洞。施女士称,本案与此前本报报道的案件类似,广州联通在司法过程中一直采用各种小手段进行拖延,甚至不惜撒谎以达到增加对方诉讼成本、逼其就范的目的。目前施女士的案件已进入二审阶段。由于此类案件并非个别现象,本报提醒相关市民应立即检查话费清单防止落入计费漏洞带来损失。
事件经过:免费业务竟然全额收费
“当我付出时间精力找出了联通的失误,广州联通不仅不能直面自身的诚信缺失,还要对消费者撒谎、对法院撒谎,拖延问题的解决,让人觉得恶心。”广州市民施女士愤怒地表示。
据施女士介绍,为享受主副卡互打免费优惠,2004年2月27日,她在广州联通天河营业点购机入网,并开通主卡号码133*****518与副卡133*****528亲情套餐。该号码一直使用至今。
去年7月,施女士到美国旅行,期间丢失了充电器,因此20多天都没有开手机。回国后,她惊奇地发现,7月依然被收取了高额话费。她立即上网浏览话费清单,结果一查查出大问题。
尽管当初广州联通宣传的是主副卡互打免费,但施女士发现,其主副卡互打却被全额收取了费用。不仅如此,她在美国旅行期间,她拨打电话实际收费要高于她在国内咨询联通时了解到的收费标准。更莫名其妙的是,尽管施女士没有开通短信套餐,却被按照每月10元的短信套餐费用收取了资费。
投诉后只赔小头不赔大头
在了解到广州联通的电信业务收费出现严重问题后,施女士马上致电广州联通客服热线,要求按照规定赔偿。次日,广州联通客服回复,表示承认对副卡打给主卡进行了收费,并同意退回 2008年2月~7月的5个月期间,副卡打给主卡产生的话费154.4 元。同时按副卡打给主卡每月话费25.7元标准返还施女士2007年1月至 2008年1月共13个月话费。
不过,广州联通这种赔偿方式只是赔小头不赔大头。施女士表示,她从2004年2月27日在广州联通开通主副卡互打免费亲情套餐以后,54个月来从未变更此套餐。直到2008年8月14日她得到联通客服答复后,才到营业厅更改此套餐。广州联通在其入网时向她承诺主副卡互打免费,而54个月来却一直向她收费,并且从未依合约向施女士寄送话费清单。“我认为广州联通的行为不是构成了法律上的欺诈,就是亲情套餐计费系统出现了问题。”施女士表示。
联通为拖延时间不惜撒谎?
施女士向记者表示,她从2008年 8月12日起就和广州联通客服多次交涉,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08年8月21日,广州联通给予施女士最终答复:不同意返还主卡打给副卡的费用,而且只对2008年2月~7月副卡打给主卡的话费负责,不对过去54个月多收的话费负责。于是,她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可让施女士出奇气愤的是,广州联通居然向天河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转移管辖权至越秀区法院。在申请书中,广州联通称因施女士在越秀区开户,故要求天河法院移交越秀法院管辖。得知广州联通申请管辖移交的原因后,施女士当即致电广州联通客服要求查询其开户地点,他们答复施女士在天河营业厅开户,施女士随即要求广州联通向天河法院出具虚假内容申请书做出说明并道歉,但广州联通百般推诿,不予作答,更不道歉。
争议焦点:广州联通是否构成欺诈?
广州联通说法:广州联通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表示,广州联通只承诺亲情套餐本地互打免费,而非任何情况下互打免费。广州联通认为,其从来没有多收消费者的本地互打费用。
由于施女士出示了广州联通宣传单张表示,广州联通的广告有虚假宣传和欺诈成分。但跟陈先生案件一样,广州联通表示,施女士出示的广州联通宣传单张不是他们印的。
施女士说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所作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施女士认为,联通在自己开户时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上及宣传资料上承诺主副卡互打免费,而在长达54月的时间里不仅一直向自己收费,还向其他办理亲情套餐的联通用户(施小姐的朋友吴小姐也遭遇同样情形)收费,联通这种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的行为显然已构成欺诈行为。
谁应负责举证责任?
广州联通说法:广州联通认为,该公司从未在2008年2月前多收施女士主副卡本地的通话费用。广州联通认为,根据双方协议第10条约定,如施女士对话费金额有异议,施女士可在三个月内道被告营业厅打清单。
广州联通引用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2.1.9的规定为自己辩护。根据该规定,移动电话原始话费数据及点到点短消息业务收费详单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
广州联通认为,他们已经保留了最近5个月的通话清单,而此前施女士一直未打清单,怠于履行查询清单的权利。因此,这是由于施女士的原因导致数据灭失,这一责任应由施女士自行承担。
施女士说法:施女士认为,根据她与广州联通在2004年2月27日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广州联通应每月向上诉人寄送通话清单,但广州联通从未履行此项义务。由于广州联通的违约行为,导致施女士无法提供话费清单的证据,还由于广州联通在此期间实际占有证据资料不提供,对于这个阶段证据灭失的责任,应由广州联通承担。
特别提醒:计费失误可能有你份
“我今年7月份的联通账单上就出现了三个大的计费‘失误’,不知在其他消费者身上会出现多少?”施女士向记者表示,广州联通的亲情号码互打免费变收费,国际长途收费高于宣传以及未经许可开通短信套餐并非个案。
因为发生这件事后,施女士向她的朋友吴小姐咨询其亲情号码主副卡互打收费情况,经查实,广州联通自吴小姐开通亲情套餐以来,一直收取她主副卡互打的费用。因此,《信息时报》提醒,所有曾经申报过上述业务的广州联通用户应立即到广州联通营业厅打印消费清单。如有类似案件,欢迎市民向《信息时报》报料,邮箱tongxun@xxsb.com,电话020-84204138(9:30~17:00),传真020-34323167。
专家说法:
“与其花费打官司,为什么不去认真对待错误?”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蔡海宁认为,此案件中,举证的责任应归给广州联通,而不应由消费者负责。首先,广州联通一家国有大型企业,拥有大量完备的数据。因此举证的责任不应该由施女士来负责。
跟陈先生的案件一样,此案中广州联通同样存在只拖延不解决问题的情况。蔡海宁认为,广州联通搬出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文件为自己辩护,而不是认真去对待消费者投诉。这样即使赢了官司,也会输了用户的信心,并不是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法。“与其花费高额的费用请律师打官司,为什么不去认真对待错误,向消费者赔礼道歉?”蔡海宁说。
《电信服务规范》不能成为联通抗辩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纪格非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手机服务费纠纷案。本案中,消费者(原告)在接受某种优惠服务时,对优惠的内容以及享受优惠的条件和范围没有深入了解。另一方面,运营商(被告)通过格式合同的方式对自己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约定。在这些合同中,运营商倾向于对自己的责任和消费者的权利作出有利于己方限定性解释,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以及风险意识不足,因而对合同的内容没有收入了解,从而导致在纠纷发生以后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本案中,原被告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寄送通话清单,但原告称被告从未履行此项义务,因此导致自己无法对话费收取的情况进行核对。按照有关规定,对于联通公司是否已经向原告邮寄过话费清单这一事实,应当由联通公司进行证明。
此外,本案被告提到的我国信息产业部颁布的2005年4月20日实施的《电信服务规范》中关于“移动电话原始话费数据及点到点消息业务收费详单原始数据保留期限至少为5个月”的规定,是行政法规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的规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对原被告的合同法律关系没有约束力,不能成为被告抗辩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