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纪要
“大港头中队非但没有根据丽水市政府‘要依照法律、法规,参照市区现有同类企业做好审批和服务工作。’的要求,依法行政,反而却借《会议纪要》‘原则同意中凯公司混泥土项目进入丽水’为由,对中凯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任其违法。肆意践踏法律的国家尊严。”村民郑某气愤地说到。
中凯的违法,大港头执法中队听之任之,嘉城又是如何?
5月21日上午,记者前往了解嘉城违法的违法处罚。
分管碧湖中队的张伟杰副局长(莲都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丽水市执法局莲都区分局合并办公)不在,他电话里告诉记者,嘉城的案子在2007年的时候已经查处了,是由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查办,要记者到市局了解。
然而,当记者赶往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时又被告知是莲都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查处的,要记者到莲都区国土资源局。莲都区国土资源局经一圈了解后再次将记者“踢回”了市局执法大队。市局执法大队则以领导不在,要记者下午再去。
下午,记者应约来到市局执法大队,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借了解情况走开。期间记者偶然接听了该办公室电话,得知07年的时候国土部门确实对嘉城进行过查处,当时查处面积是1800多平米(不足3亩),责令要求嘉城恢复土地性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需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林地等农用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然而在嘉城违法占地范围内,记者没有看到任何复垦的耕地。也没有任何责任人因为侵占基本农田受到刑事处罚。
5月24日,记者再次来到莲都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张伟杰副局长表示,嘉城的案子将重新核查,如果确实存在违法,一定查处。而分管大港头的王占祥也表示,中凯的案子在今年的3月已经重新介入,将按照相关条款一步一步走程序。
侵占近30亩的基本农田到了丽水市国土资源局为何只查处了1800多平米,2010年的案卷为何到了莲都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就没了下文?中凯、嘉城还涉及环保违法、质量不合格等一系列问题,本刊将进一步深入调查、采访,及时披露事情真相。(记着 孙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