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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拒签合同欠工资 天九矿泉水公司遭投诉

时间:2010-07-12 00:08来源:九江新闻网 作者:
  

        离职1个月,用人单位却迟迟没有发放工资,员工手中也没有劳动合同。近日,南昌市民万先生向本报投诉江西天九矿泉水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面对质疑表示,该员工尚在试用期内,因此未签合同。律师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员工:未签合同工资遭拖欠

  万先生告诉记者,今年3月初,一则网上招聘信息吸引了他的注意。“江西天九矿泉水开发有限公司招聘业务员,月薪2000元。”3月20日,他应聘至该单位,对方承诺待遇为1750元/月。他说,在单位工作1个多月后,他便向单位提出辞职,但遭到负责人拒绝。“负责人把我的辞职信撕掉,并劝我暂时留下。”5月26日,万先生的离职申请终于获得单位批准。

  6月底,万先生多次找到江西天九矿泉水公司,却依旧没有拿到工资。“负责人要我去财务部,财务部又要我去银行查账。”折腾了数回,他的工资卡上依旧没有钱到账。最令他担心的是,从入职到辞职,单位并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单位也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保、医保。

  单位:试用期不签合同

  7月9日上午11时许,记者来到位于岔道口西路的南昌市地矿科技大楼18楼。江西天九矿泉水有限公司大门紧锁,无人应门。记者随后联系上该公司罗姓负责人。其称,万先生在试用期内,因此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没有签劳动合同,就暂时没有为他办理社保、医保。

  罗姓负责人表示,万先生在工作期间可能存在业绩作假等情况,财务部在审核,因此迟迟没有发放工资。7月10日,万先生告诉记者,罗姓负责人通知他领取工资,然而本应1500余元工资却仅仅拿到了数百元。对此,罗姓负责人的解释是,工资计算均由财务部负责,其不清楚。

  律师:用工1个月内须签约

  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杨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试用期内同样要签订劳动合同。”夏杨指出,劳动合同内容涉及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因此对于劳动者十分重要。《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经协调,天九矿泉水公司负责人承诺在30天内补足万先生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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