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武汉晚报)(通讯员余敬海 记者刘丰) 昨悉,两岁小女孩郑某近日在外公付某的陪同下到法院领取赔偿款47万元。至此,郑某状告英博金龙泉啤酒(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泉公司)使用非“B”瓶盛装啤酒致人损害赔偿案已审理完毕并执结。
2008年7月28日下午1时许,付某抱着外孙女郑某坐在自家商店门口,货架上的金龙泉啤酒瓶突然爆裂,将郑某的左眼划伤。郑某治疗一个月后出院,左眼眼球摘除,花费医疗费6000多元。后经鉴定,郑某的伤势为七级残疾。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金龙泉公司赔偿各项损失89万余元。
房县法院认审理为:依照相关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凡啤酒生产企业使用非“B”瓶盛装啤酒的,即定为生产的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金龙泉公司作为啤酒产销企业,使用非“B”瓶啤酒瓶盛装啤酒,不符合上述强制性标准要求,造成啤酒瓶爆炸致伤郑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判决金龙泉公司支付郑某各类损失47万元。
链接 所谓B瓶,就是在啤酒瓶底以上20毫米范围内打有专用标记B,并有生产企业标记、生产的年和季度等标识的瓶子。B瓶的安全性高于非B瓶,国家强制推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