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工商局近日查处了一起销售质量不合格食品案件。据了解,当事人在某超市 购买了“果浓世家”情侣梅因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14884-2003标准规定的要求,被判不合格。
二氧化硫属于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所禁止经营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