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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布 安全事故2小时内报告

时间:2009-07-24 15:11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王永生 张靓
  

  食品安全出事故2小时内报告

  今天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要在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条例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并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说明。

  此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并于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

  批发企业票据保存至少2年

  条例还规定,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处罚:最高可罚二万元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记录、保存销售信息或者保留销售票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出事故2小时内报告

  实施条例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处罚:后果严重吊销许可证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未依照该条例采取措施并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禁肝炎从业者影响安全

  条例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同时,建立并执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此外,条例还指出,将重点抽样调查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另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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