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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酒坊自称政府专用酒涉嫌消费欺诈

时间:2011-07-02 19:00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
  

  刘弘毅 张员启 许浩

  在白酒行业激烈竞争的市场状况下,厂家各出奇招妙计,将自己的产品贴上“政府专用酒”、“某某会议唯一指定用酒”、 “获得某某国际大奖”等标签进行促销,但这些手段都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政府专用酒”已明令禁止

  6月6日端午节,位于郑州市区东风渠畔的皇宫大酒店门前,十几条红色条幅和几块大型展牌引人注目。其中,一条横幅上醒目的印有“热烈祝贺十八酒坊被指定为政府专用酒”的字样。此举,引发了人们的质疑,“现在各地政府不是都在下禁酒令吗?怎么还会有什么政府专用酒?”

  就此事,《中国经营报》记者致电郑州市金水区工商局,该局接电话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十八酒坊以“政府专用酒”为广告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同时,该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会派人对十八酒坊的违法广告进行查处。

  6月6日下午,皇宫大酒店在工商部门的督促下将违法广告拆除。记者就十八酒坊被指定为政府接待酒一事向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和衡水市政府求证,两个部门均否认此事。截至记者发稿,衡水老白干酒厂一直拒绝就此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一位白酒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利用‘政府专用’的噱头营销,这种做法已经不是新闻了,业内经常这样操作。”2007年春季全国糖酒商品交易会开幕前夕,重庆诗仙太白酒厂在其产品的广告中曾打出“市政府接待专用酒”的广告语。重庆南川古佛酒在自己的宣传资料上,也印有“政府接待专用酒”这样的广告词,重庆市工商局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查禁。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介绍,企业“利用‘政府专用’的噱头营销,是法律严令禁止的。白酒企业利用“政府专用”作为广告宣传营销手段,不但违反广告法,而且涉嫌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消费欺诈。“如果,白酒企业的产品并不是经政府授权的‘指定专用酒’,那么就构成隐瞒商品真实情况,欺诈消费者。”刘俊海说。

  此外,经济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认为,即便白酒企业的产品是经政府授权的“指定专用酒”,该行为也涉嫌违法。首先,依《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如果政府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规定限额以上的商品,应该依照法定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来进行。这意味着,未经法定程序,政府无权指定“专用酒”。

  其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政府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也不得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搭便车也是虚假宣传

  此外,由于各地乃至全国性的活动往往影响巨大,企业常常采用搭便车方式推销自己的产品。

  2010年世博会期间,河北省乐亭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时,发现一超市门市牌匾上印有“柔和衡水老白干2010年中国上海世博会河北省参展唯一指定白酒”等内容。该局向上海世博局查询后,确认河北衡水老白干并非上海世博会河北省参展唯一指定白酒。乐亭县工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5万元的罚款。这种搭便车的行为并非个案,河北唐山燕泉啤酒有限公司曾推出了“人民大会堂国宴用酒”;椰树牌椰子汁在其包装显著位置注明“国宴饮料”四字。

  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刘德文律师长期关注白酒行业的虚假宣传问题。对于上述问题,刘德文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目前,白酒行业虚假宣传的现象十分普遍,消费者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通过媒体揭露企业虚假宣传的问题。”刘德文说。

  吴景明认为,有消费者提起诉讼,对于个人而言诉讼成本较高,要解决白酒行业虚假宣传的问题,工商部门还应该加大执法力度,依据《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

    中国经营报微博:http://weibo.com/chinabusiness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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