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浙江省瑞安市一酒店在购销某品牌啤酒时,先后收取啤酒供应商5.8万元的“进场费”。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该酒店收取“进场费”的行为属商业贿赂,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05年10月份,瑞安市工商局经检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珍味楼酒店在购销商品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工商人员调查发现,2004年12月10日,瑞安市一酒水供应商为推销某品牌啤酒,以“专场费”的名义给付珍味楼酒店现金2.9万元,2005年3月10日又以“进场费”的名义给付珍味楼酒店2.9万元(在货款中扣除)。2006年4月10日,瑞安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珍味楼酒店在商品购销过程中收受酒水供应商的贿赂,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5.8万元,并罚款1.7万元。
珍味楼酒店于2006年9月18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瑞安市工商局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两个月后,法院维持了瑞安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珍味楼酒店认为他们在购销合作中对广告牌位、仓库、提供促销人员吃住等方面投入了5.8万元,向酒水供应商收取“进场费”合情合理,不属于商业贿赂的范围,遂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涉案的啤酒供应商为了销售商品,向珍味楼酒店支付正常价款以外的款项,符合相关法规中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