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认为不应添加冬虫夏草法院认定不属受理范围
本报讯 (记者 王秋实) 消费者郝某在物美大卖场购买了浦五房肉食厂生产的虫草酱鸭后,认为虫草酱鸭中添加了冬虫夏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此将物美大卖场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一中院终审认为郝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驳回其起诉。
去年3月,郝某在北京物美大卖场购买了17只浦五房肉食厂生产的虫草酱鸭,此后他在虫草酱鸭的包装袋上发现,该食品添加了冬虫夏草。郝某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冬虫夏草作为中药材,不得在食品当中添加。于是郝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起诉要求北京物美大卖场赔偿损失,并支付10倍的赔偿金。物美公司对此辩称,供应商生产的产品是经过检测的合格产品,物美是通过正规的进货渠道进货。郝某只是对产品成分提出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受理范围。物美方面同时认为,郝某不是以普通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他只是为了牟取暴利。物美方面认为,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应以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为准,郝某说添加虫草对自己造成损害,应当有证据支持。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郝某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法庭因此驳回了郝某的起诉。
>>说法
卫生部曾批复冬虫夏草不得做食品原料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蒋苏华律师告诉记者,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第九十六条规定,如果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根据目前的情况,消费者或可通过消协或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记者查询卫生部网站发现,2009年7月,卫生部针对普通食品中有关原料问题,批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强调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及冬虫夏草,目前均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卫生部表示,按照该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种名单》所列品种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