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学生发生争执后,杞县一武术学校负责人竟用皮带抽打学生,导致其中一名14岁少年患了精神分裂症。
昨天,记者从杞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学校负责人赔偿少年1万余元。目前,双方均已提起上诉。
2008 年6月初,家住杞县五里河镇的14岁少年小钢(化名)被家人送至开杞公路北侧的中华武术学校学习。刚到没多长时间,6月24日下午,小钢与同学楚某发生争执,被学校负责人刘某发现。刘某对两人进行批评,并用皮带抽打了小钢。当天晚上,小钢没有吃晚饭,一个人在夜里徒步跑到杞县县城,嘴里不断念叨“黑社会打我”。6月29日,小钢被送入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被诊断为惊吓导致的抑郁症进而引发的精神分裂症。
小钢父亲向警方报案后,当年8月13日,杞县公安局以刘某殴打他人为由,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小钢父亲将刘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赔偿小钢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3万余元。
杞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委托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出具的司法结论书结论为:小钢患精神分裂症,刘某殴打事件为诱发因素,目前精神分裂症已缓解。
今年9月,杞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学习,被告在教育管理原告时方法不当,用皮带抽打原告,诱发原告患了精神分裂症,被告的殴打行为为诱发因素,应负担4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小钢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42.48元。
因不服判决,目前,双方均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