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本想去云南好好度假,不料在云南省214国道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丈夫受伤,妻子为照顾丈夫,无法继续参加旅游,而旅行社未征得该夫妇同意擅自改变行程,被该夫妇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旅游费6880元。日前,闸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给付游客夫妇4128元。
去年9月上旬,一对夫妇与本市一家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组织该夫妇于当月26日至次月4日赴云南9日游,每人支付旅游费6880元。在旅游途中,该夫妇乘坐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丈夫受伤,妻子为照顾丈夫无法继续参加旅游,向旅行社提出立即返沪的要求。由于回沪机票日期无法更改,旅行社派车将该夫妇送到丽江。而丽江不是旅游合同中约定的景点,同时未征得该夫妇同意,旅行社就安排他们参加丽江其他旅游团去当地古城、泸沽湖、鱼水寨等景点游览,共用去住宿餐饮费、车费、门票2900元。
审理中,旅行社认为,虽然途中发生意外,但妻子没有受伤,加上丈夫伤情也不需护理,该夫妇客观上都去了旅行社安排游览的景点,应视为原告夫妇放弃了原先旅游合同的约定,同意变更新景点。
法院认为,除旅游景点是合同必要条款之外,旅途交通安全也是旅行社应履行的合同法定义务。这对夫妇在旅游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丈夫受伤。妻子为照顾其丈夫,无法继续参加旅游。虽然夫妇返回丽江后,旅行社也另行安排了部分景点供原告游览,但没有证据证明这种安排是双方对合同行程协商一致变更的结果,因此旅行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