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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旅总社辽宁公司涉嫌无资质仍违规组团出境游

时间:2011-07-06 16:00来源:新华网 作者:
  

  无资质却频组团出境 存维权隐患——中旅总社辽宁公司涉嫌违规组团出境游调查

  新华网沈阳7月6日电 (记者 李铮)《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新旅行社成立两年后,才可以取得组团出境游资格,但中国旅行社(总社)辽宁有限公司2010年底注册成立,进入辽宁市场后,却违规使用名字相近,却没有关联的辽宁省中国旅行社的出境游资质送签,涉嫌欺骗消费者及相关职能部门。

  没有资质却组团出境游

  记者在相关举报材料和照片中看到,从2010年12月开始,还没有取得韩国出境游送签资质的中国旅行社(总社)辽宁有限公司却在不断经营韩国游业务,而他们到相关使馆送签时,使用的是辽宁省中国旅行社的公章和资质。

  记者在辽宁省中国旅行社工作人员保留的照片证据中看到,从2010年12月到今年4月,中国旅行社(总社)辽宁有限公司共使用辽宁省中国旅行社公章和出境游资质300余次,为300余名游客到韩国使馆送签。

  沈阳的一位金姓游客就是和中国旅行社(总社)辽宁有限公司签订的韩国游合同,而在为他到韩国使馆送签时,使用的却是辽宁省中国旅行社的公章。这位游客说:“当初该公司说能做韩国游,我们就交了钱、签了合同,也没考虑旅行社资格的问题。”

  据了解,中国旅行社(总社)辽宁有限公司是2010年10月成立的,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其中,中国旅行社(总社)出资510万元,辽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490万元。

  而成立于1951年的辽宁省中国旅行社原隶属于辽宁省外事办公室,2002年后经过几次变革,目前由辽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经营。

  辽宁省中国旅行社副总经理刘越英说:“两家旅游企业虽然都与辽联公司有关联,但在体制和资本上没有任何联系。中国旅行社(总社)辽宁有限公司使用我们的公章和送签资质,严重侵害了公司利益。”

  针对这种情况,沈阳市旅游局旅行社监管处副处长傅强表示,如果两个旅游企业签有协议,可以将这种经营行为解释为“委托”关系,即辽宁省中国旅行社委托中国旅行社(总社)辽宁有限公司经营出境游产品。

  但中国旅行社(总社)辽宁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建新接受采访时说,两个旅游企业之间没有任何委托协议。

  傅强表示,如果两家企业没有委托协议,他们将进行调查。如确实存在违规事实,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中旅总社辽宁公司为何能频频违规

  出境游送签资质是旅行社的核心资源,那么中国旅行社(总社)辽宁有限公司是如何占有辽宁省中国旅行社的出境游送签资质的呢

  刘越英表示,孙建新目前仍是辽宁省中国旅行社的法人代表、总经理,但从去年底,他就同时兼任中国旅行社(总社)辽宁有限公司总经理。他们之所以能顺利取得辽宁省中国旅行社的公章和出境游资质,就是因为孙建新同时担任两家企业总经理的职务之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对于自己在两家旅游企业的身份,孙建新表示:“我是辽联公司的干部,这都是辽联公司安排的。”

  作为中国旅行社(总社)辽宁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之一,辽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周广英接受采访时说,中国旅行社(总社)辽宁有限公司借用辽宁省中国旅行社的出境游资质、公章的事情存在,但因为两家公司辽联都参与了,老公司扶持一下新公司,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另外,公司决定孙建新暂时同时在两家企业任职,是过渡时期的临时做法。

  违规组团出境存隐患 游客要警惕

  刘越英表示,中国旅行社(总社)辽宁有限公司直到现在仍在用辽宁省中国旅行社的公章送签,这给公司业务带来很多麻烦,5月份时就因为游客滞留,公司的送签资格被停签一个月。

  相关法律人士表示,《旅行社条例》是严格禁止这样的行为的,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奉。

  辽宁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大海表示,旅行社之间违规使用出境游资质,一旦出现纠纷,会给游客维权带来很多隐患。因为在履行旅游合同过程中,两家企业都有责任,但出现问题时,旅游企业为规避责任,互相推诿、踢皮球的现象时有发生,游客维权无门,会受很大损失。

  旅游业人士建议,游客出境旅游选择旅行社时,一定要注意旅行社的资质和服务范围。工商执照服务范围中标有出境游的才具备出境组团资格,如果仅标有入境游和国内游则表明旅行社没有出境游组团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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