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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要求查阅高考试卷遭拒 状告考试院

时间:2011-06-13 10:45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孙思娅作者:
  

查阅高考试卷遭拒,20岁的小谷将北京教育考试院起诉。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判决驳回小谷的诉求,理由是高考试卷涉及的评分标准属于国家秘密不得公开。

去年高考后,考生小谷根据答案对各科进行了估分。但发榜后的成绩与他估算的成绩有出入,小谷向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下称高招办)递交申请,要求公开他本人高考理综、数学及外语经过评阅的试卷及评分标准。

去年7月15日,高招办作出回复,拒绝了小谷的请求。高招办的理由是高考评分标准属于不得公开的信息。

随后,小谷将北京教育考试院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去年12月17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小谷的起诉。法院根据《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下称《密级规定》)的规定指出,高考的“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事项”;“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因而,北京教育考试院的拒绝回复,并无不当。

小谷不服,提出上诉。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谷某申请公开的是经过评阅后的考生答卷,但其中涉及相关的评分标准。按照规定,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事项。所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北京教育考试院答复并无不当,因而终审驳回小谷的诉讼请求。

■相关案例

河南考生赢查分官司

2008年,河南兰考县考生刘某怀疑考分有误,向河南省高招办提出查分申请,高招办拒绝。2008年7月,刘某起诉一审败诉。刘某上诉,二审法院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刘某要求公开高考试卷的申请符合规定,判决招生办对刘某公开其高考试卷。

■专家说法

各地使用法律不同待统一标准

对于两个类似案件为何判决结果不同,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系张峰教授称,法院作为司法部门,对各个行业领域的秘密没有专属裁判权。对秘密的认定,要看各个不同领域的相关规定。就谷某的案件而言,《密级规定》对秘密的范畴进行了界定,市一中院以此作为依据作出判决是合理的。至于刘某的案件,郑州中院判案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也是不同地区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在法律适用以及何种法律效力更加优先的问题上存在的理解差别。

张教授说,目前最高院在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落实进行意见征集,将会对秘密事项作出进一步规定,以统一全国的司法标准。(记者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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