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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丰华化肥生产质量不达标产品被处罚 专家支招选购磷酸二氢钾

2024-09-24   中国质量万里行   文/薛玉东 本刊记者 雷玄   点击:

  “磷酸二氢钾的质量分数技术要求≥94.0%,检验结果为1.11%……”近期,安徽省丰华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丰”)生产销售的磷酸二氢钾,在抽查中被经皖西南质检中心检验判为不合格,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3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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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岳市监处罚﹝2024﹞195号案件信息显示,2024年4月12日,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庆市监办函〔2024〕107号文件、岳市监﹝2024﹞14号文件的要求对“安徽省丰华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磷酸二氢钾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经皖西南质检中心检验,该公司生产的磷酸二氢钾的质量分数技术要求≥94.0%,检验结果为1.11%、水溶性五氧化二磷的质量分数技术要求≥52%,检验结果为0.58%、氧化钾的质量分数技术要求≥34%,检验结果为1.14%、水分技术要求≤1.5%,检验结果为36.13%、检验结果不符合HG/T 2321-2016标准,并于2024年6月14日出具检验报告,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24年6月26日,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依法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告知了当事人复检权利和申请复检期限,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复检期限内也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上述批次2024.4.11磷酸二氢钾产品当事人共生产了100KG,已全部售完,生产成本价:9500元/吨,销售单价:10000元/吨,获利润:500元/吨,货值金额共计1000元,违法所得5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磷酸二氢钾的违法行为货值金额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行政处罚依据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3000元。

  企查查显示,安徽省丰华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24日,注册地为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一组。该公司先后于2022年7月4日因生产、销售伪造硫酸钾产品产地,2023年7月20日因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被岳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

  磷酸二氢钾是一种常用的高效磷钾复合肥,外观为白色结晶粉末,无气味,有潮解性,易溶于水,水溶液呈酸性。中国质量万里行农资质量安全专家王雪岩介绍,磷酸二氢钾起到四个方面作用:一是促进农作物生长发育,增强抗倒伏、抗病虫害能力;二是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尤其在瓜果、蔬菜、花卉等作物上效果显著;三是促进花芽分化,增加开花数和坐果率;四是有助于园艺绿植生长健壮,增强抗逆性。

  如果磷酸二氢钾质量不合格,会带来什么影响?王雪岩解释,一是对农作物的影响。生长受阻,无法为农作物提供充足的磷和钾元素,导致作物生长缓慢、植株矮小、叶片发黄等;降低农作物对病虫害、干旱、低温等逆境的抵抗能力,增加病虫害发生的风险,使作物更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抗逆性降低;可能造成开花少、坐果率低,果实发育不良,最终导致农作物产量大幅下降,产量和品质变差,如瓜果甜度不足、色泽不佳等。二是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农民投入了成本购买磷酸二氢钾,却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获得预期的收益,造成经济损失。同时,可能需要采取额外的补救措施,增加生产成本;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会让农民对农资市场产生不信任感,引发信任危机,影响整个农业产业链的健康发展。

  “磷酸二氢钾质量检测不合格,反映出生产企业工艺不达标、原材料质量差、偷工减料等问题。”王雪岩建议,为避免购买到质量不合格的磷酸二氢钾,广大农户应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并查看产品的包装、标识、合格证等,同时可以向专业人士咨询或参考其他农户的选购、使用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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