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 ---
实时滚动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农资频道 > 政策法规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2024-09-24         点击: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解释的函》(吉农法函〔2020〕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包括肥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的,应当作为农药进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8月18日

扫码投诉

手机扫码

快速投诉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杂志订阅
Copyright © 2002 - 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质量万里行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4432号    京ICP备13012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