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2024-09-24 点击:次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解释的函》(吉农法函〔2020〕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包括肥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的,应当作为农药进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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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对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解释的函》(吉农法函〔2020〕2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包括肥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的,应当作为农药进行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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