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和国家、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实际,为支持复工复产,制定以下措施:
01、延长市场主体证照有效期限
因受疫情影响的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证、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装、改造、修理,含充装单位)许可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计量授权和计量标准证书,在疫情期内有效期届满的,顺延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到期换证或需要变更事项的,可在延长期限内先行网上申报,实行告知承诺、后置审核,延期办理。
02、延长市场主体年报截止时间
企业2019年年报截止时间由2020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9月30日,个体工商户2019年年报截止时间由2020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03、促进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
开辟疫情防控相关审批 事项"绿色通道",对申请生产经营疫情防护急需用品的许可事项实行急事特办,专人跟办。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 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实行网上受理、在线审批、电子化登记,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鼓励"不见面"审批,实行申请资料可邮寄,营业执照可线上线下获取。整合优化注销环节,推行市场主体注销"一网服务"
04、促进市场主体"准营"便利化
推广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严格执行压减后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管理,推行"一企一证"和"告知承诺"制,减少产品准入限制。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革,对个体工商户经营低风险食品由行政许可改为告知承诺制;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前的现场核查,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对除武防指〔2020〕91号文规定的限制清单以外的个体工商户,在落实防控技术指引要求的基础上,自主承诺后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加强行政指导,鼓励实体企业与电商平台企业合作,开辟电子商务销售渠道,支持"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05、减免技术服务收费
疫情期间,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免收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费,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免收特种设备检验费。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省外复工复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减少50%,对省内企业免除检验检测费用。
06、打造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版"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为商户和市民营造规范、卫生、安全经营消费环境,推行"互联网+菜篮子",提振市场消费。农贸市场改造期间,鼓励水果店兼营蔬菜。
07、加强计量支撑服务
开辟应急通道,全力满足红外体温测量仪计量检定校准(核查)服务需求,快速响应相关疫情防控和市场主体复工复产复市急需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量值溯源需求。对复工复产复市中到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市场主体自行核查满足准确性、安全性等技术要求,可在强制检定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延长强检周期到疫情解除后3个月。
08、做好标准化技术服务
依托标准化创新和服务平台,围绕企业复工复产复市以及防疫用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标准化咨询等标准技术服务,提供线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免费查询。鼓 励社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
09、加强检测认证服务帮扶
鼓励检测认证机构尽早复工,开辟线上咨询、受理、评价等综合服务,尽可能采取"不见面"方式为复工复产企业开展检测认证。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顺延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工厂检查的企业认证证书,实施处理时限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10、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服务
对复工复产企业的特种设 备,根据检验有效期到期先后顺序,及时列出检验计划。主动与企业对接沟通,优化特种设备报检工作流程,推行"网上报检"服务。配合企业做好相关检验准备工作,指导企业整改安全管理和在用设备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按照应检尽检、减少延期的原则开展检验。尽力压缩检验、审核时限,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助力企业实现安全平稳有序复工。
11、全面深化知识产权服务
加大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力度,重点支持我市市场主体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工程、知识产权强企工程、专利导航工程,高标准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知识产权特色小镇建设,推行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集中托管,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专利保险政策帮助解决企业融资难题。正式对外运行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好专利预审、确权、维权通道,为市场主体自主创新服务。
12、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严查各类涉及市场主体的乱收费违法行为,加强对当前价费减免、缓期收费等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切实减轻市场主体复工复产负担。打击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和基本民生商品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13、依法审慎监管
坚持包容式执法,对生产经营者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在疫情期内有效期届 满,至疫情解除之日起3个月内未办理的,不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因未年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主动履行公示义务且列入期限满一年的,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因其他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市场主体申请并作出承诺后可免实地检查,简化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流程;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2020年9月30日前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