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能送你口罩的绝对是真朋友,口罩已荣升为土豪级礼物。
伴随着疫情的蔓延,口罩成为人手必备品。一些药店借机花式哄抬口罩价格,12元的口罩卖128元,大发“国难财”。顶风作案的后果是遭遇顶格处罚。
资料图:图为医用口罩。 孙宏瑗 摄
花式涨价:买口罩先买板蓝根,12元口罩卖128元
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
同日,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对晋江市东南医药药店连锁紫帽分店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将进价为0.85元/包的一次性口罩(10个装),从日常3元/包的售价大幅提价到20元/包。
就连重疫区湖北黄冈,也有药店“顶风作案”。1月28日,湖北黄冈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黄冈市黄州区普瑞康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1月22日至27日将N95口罩的售价从19元抬高至35元,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提高4倍、6倍还不算最过分的,有药店将口罩价格提高10倍出售。1月26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12元/只购进KN95口罩并抬高至128元/只销售。
有药店还玩上了“搭售”。1月23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曲江区精心大药房城南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口罩过程中,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该店的板蓝根、感冒用口服液才能换购口罩,通过搭售形式变相抬高口罩销售价格。
一些药店更是搞起了“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把戏。有网友表示,有药店公开宣布无口罩卖,人为制造恐慌。在你再三哀求下,又会告诉你,悄悄进了少量高价口罩,数量极少,不情愿地用高价卖给你,你还要感谢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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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此次此景,有网友直言:“一场疫情让很多人都丧失了底线。”“良心不会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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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风作案,顶格处罚
在多个部委、地方监管部门纷纷严厉打击哄抬物价行为时,仍然顶风作案,结局就是收到“顶格罚单”。
据北京市场监管局1月28日消息,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已向上述药店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罚款3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1月31日消息,1月27日,津南区市场监管局也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上述当事人,拟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哄抬价格涉嫌经济犯罪有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在查处过程中,有的企业“敢做不敢当”,弄虚作假,妄图逃避检查。
据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月31日消息,1月27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接到扬州市12345、12315平台陆续转来的多名消费者举报,反映扬州红太阳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高价卖口罩行为。
经查明,2020年1月25日起,当事人通过其各门店销售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20片/包的一次性口罩。进货单价17元/包,实际销售价格32元/包,加价15元/包,加价率88%;销售江苏映山红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医用隔离面罩,进货单价9元/只,实际销售价格22元/只,加价13元/只,加价率144%。截止被查获时,当事人共销售一次性口罩18000包、医用隔离面罩2000只,销售额计为620000元。
调查期间当事人为规避检查,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虚假的进货清单(一次性口罩27元/包、医用隔离面罩17元/只),试图蒙混过关。
根据以上违法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1月31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合计罚没1387200元的顶格处罚。
资料图:柳州市桂中大药房锦绣分店前,排队购买口罩民众。 林馨 摄
严重的,不会罚款了事,还会坐牢
有人可能疑惑,为何处罚能高达上百万?这一切都有据可循。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疫情期间,经营者牟取暴利的,监管部门应依据《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规定予以查处。”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指出。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非典期间,两高曾专门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规则此类现象。
其中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政府及时出台价格干预,也可以给经营者定价划红线。”邱宝昌表示,可依据《价格法》第30条、第31条规定,对和防控疫情有关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干预。
《价格法》第30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价格法》第31条规定,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不过,限价要考虑有利于商品的流通及经营者的合理利润,特别是在疫期,保障经营者不能牟取暴利,也要保护他们商品流通的积极性。”邱宝昌表示。
资料图:解决口罩生产线故障,恢复正常生产。 宁德团市委 供图
“行贿”口罩?动歪脑筋行不通
顶风作完案乖乖被罚就好了,有药店偏偏动起了歪脑筋,妄想通过“行贿”逃避处罚。
2020年1月29日上午11时许,北京昌平区龙泽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内,辖区药店一负责人匆匆忙忙送来一大箱共计500只口罩。“你们辛苦了,公司委托我给你们送来500只口罩,你们执法用得上,家里肯定也不好买,大家都做好自身防护,这是我们药店的一点心意。”这名药店负责人表示,公司愿意为防疫做一点贡献。
但是药店负责人送口罩的这一做法,被工作人员当场拒绝。因为辖区药店负责人前来送口罩,并非表面看起来的那么简单。
据介绍,1月24日(大年三十),龙泽园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当日监管巡查过程中发现,辖区某药店销售的一款口罩进价6.5元,建议零售价为29.5元,实际售价59元。
龙泽园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张堃高度重视,立即部署执法人员对该药店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现场固定证据后,随即会同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执法大队,对该药店企业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药店负责人预感到事态的严重性就动起了歪脑筋,想用送口罩的方式让市场监管部门“放他们一马”,没想到送来的口罩被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拒绝。
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明确表示,不管涉及多知名的企业,不管涉及到谁,依法办案一直以来都是昌平区市场监管人的职业操守和原则底线,辖区违规违法企业被发现后均会依法依规受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