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监管,先后广泛发布公告、组织提醒告诫、开展约谈警示、加强执法检查,并迅速查办一批借机大幅提高销售价格、未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案件,有力维护内蒙古自治区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现公开曝光各盟市查办的典型案例:
案件一:
1月22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自媒体“抖音”曝光小召前街凯蒙药店口罩涨价线索。经核查该药店于1月21日购进30套医用口罩,当日销售15套,随后销售价格连续大幅上涨。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涉嫌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价格违法行为,玉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执法程序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二:
1月27日,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药店经营者检查中,发现包头市德益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复方板蓝根颗粒未明码标价。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三:
1月26日,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举报线索,称前旗永兴大药房有限公司高价销售口罩。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所卖KN95口罩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且该批次销售的50只口罩没有厂名、厂址。当事人涉嫌违反《内蒙古自治区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察右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四:
1月23日,赤峰市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松山区良品生活超市销售口罩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松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五:
1月24日,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内蒙古吉仁堂医药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部分药品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六:
1月26日,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集宁区祥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华佗店哄抬口罩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化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七:
1月24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称从内蒙古寿春堂连锁有限公司第十药店购买的无独立包装的口罩价格为每个28元,未明码标价。经查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按照执法程序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八:
1月27日,包头市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络舆情监测信息,对昆都仑区鞍山道药店江南文殊苑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在销售部分药品时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昆都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按照执法程序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内蒙古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广大消费者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