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价格秩序的公告
2020年第3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督促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勇担社会责任,与全社会一道抗击疫情,保护人民群众及合法经营者正当价格权益,保持我区市场价格秩序总体平稳,打赢抗击疫情攻坚战,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价格自律,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严格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严禁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防疫医药用品及重要民生商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严禁违法牟取暴利;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严禁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建议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其他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三、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价格监管工作作为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上下协同、联防联控,敢于斗争、敢于担当,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价格违法案件,典型案例及时予以公开曝光,坚决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