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职能职责,依法查处囤积居奇、串通涨价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坚决维护疫情期间的价格稳定。
近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雨城区某鲜肉店未按价格公示销售生猪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赓即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经查,该店当事人对出售肉品进行了价格公示,但未按公示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出售的部分生猪肉虽明码标价,但加价出售,从中获利共计792元人民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告知。 下一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继续结合全省“春雷行动2020”的工作要求,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