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大型科技公司进入到金融服务领域,形成了大型的金融科技公司,就是所谓的BigTech,也有人称之为“数字帝国”。“数字帝国”之所以能够迅速的壮大,我认为主要有三个原因。第一,科技公司拥有大量的数据,可以接触到传统金融机构接触不到的客户数据,比如购物的数据,搜索、浏览、记录的数据等。这些公司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上也有显著的优势,加上长期、持续的产品开发与投入,这大大提高了营销和风控的效率和能力,这是过去传统机构是很难企及的。第二,科技公司拥有强大的客户群体和渠道能力,针对传统金融机构长期服务不到的领域,他们能结合日常生活场景来推广金融产品,具有受众群体广泛、边际成本低和用户转化率高等特征,也提升了客户体验。第三,金融监管的包容和适度使得科技公司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他们有的是通过设立、控股或者并购获得了多种金融牌照或类金融牌照,有的没有获得金融牌照但实际在经营金融业务、打擦边球,有的模糊了金融业和非金融业的边界,甚至将非金融领域通行的一些做法,运用到金融领域,不少创新处在灰色地带。
当前金融科技迅速发展,资本与科技紧密结合,更多的资本向新技术集中,我认为现在进入到“金融资本+技术垄断”的新阶段。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产生总体上来讲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第一,优化了金融服务的流程,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降低了金融服务的风险。第二,促进了普惠金融的发展,拓宽了金融业务的适用性。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高度适用性和普惠性的金融体系,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在这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第三,促进了传统金融机构技术和服务的升级,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发展带动了一大批传统的金融机构服务和技术上的升级。第四,推动了产业互联网的落地,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帮助实现企业运营和商业模式的数字化、智能化变革,从过去为B端客户仅仅提供数据服务到提供高附加值的金融服务,改变了企业经营的模式,提高了企业运行效率,优化了资源配置,也成为产业互联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驱动力。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大型金融科技公司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是混业经营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平台为用户提供了各类金融服务,大量的用户广泛参与,容易积累形成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仍然不充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难以分辨营销手段背后的金融风险,也可能导致自身利益的受损,维权难度较大。三是头部公司可能形成行业事实上的垄断,主导行业的话语权,对数据隐私的保护也存在漏洞。四是可能存在技术安全的风险,缺乏应急管理机制,对行业发展提出了挑战。
因此,我认为加强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迫在眉睫。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一是完善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框架。一方面,大型金融科技公司业务范围广、涉众群体大、外溢性强,应当参照大而不能倒的系统性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采取宏观审慎的管理,对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率、信息披露等有更高更严的要求。同时要创新监管指标体系,不能照搬传统银行监管指标。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大而不能倒的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同时不能把传统的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的指标全部套用。同时,要针对创新业务出台新的监管规则,建立健全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防火墙,防止风险的交叉和传递。
二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出台相关规则,加强约束,从数据保护隐私明确数据归属权和私有权的管理。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欠缺,数据可以用,但归属权、使用权是缺乏规范的。要防止大型公司恶意收集、存储、交易、滥用用户数据,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进一步落实投资者管理,做好风险揭示,妥善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三是加强反垄断的监管。鉴于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技术优势和数据获取能力,向数据服务转型的牌照要严格管理,特别要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同时要研究制定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开放数据的原则,让中小金融科技公司也分享这些数据,鼓励竞争,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
四是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努力提高金融监管的适用性。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开展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技术风险的评估和监管,特别是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数据风控模型,现在数据风控模型可解释性较差,监管部门一定要了解背后的逻辑,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加强监管。
最后,讲到数字金融监管的问题,我认为任务非常紧迫。前面几位领导都讲到,我们国家的数字金融发展走在世界前列。现在全世界都在研究制定数字金融的监管框架、理论、政策和原则。很有趣的现象是,国际清算银行、世界银行、巴塞尔委员会等的专家也到中国来进行调研,但只是在中国调研一些案例用于制定国际上相关数字金融监管规则。中国数字金融发展已经走在世界前列,希望中国在这一轮新的全球数字金融规则制定中抓住机会,不仅仅要参与,更要争取主导,中国有条件有能力参与和主导国际上数字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