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6日,中国商报以《山东莱阳:村民举报村干部被抓引争议》为题报道了山东省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道口村五位村民的遭遇,五位村民因进京信访举报村干部而被逮捕和公诉。
记者获悉,道口村三位“村官”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已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五位进京信访的村民被莱阳市法院判决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中吴希龙等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另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最新的进展情况是,村民吴希龙不服判决上诉至烟台市中级法院,案件尚未宣判。
三“村官”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抓
“对村干部的一些所作所为,我们一直有意见。这几年也一直在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问题。”多位村民对记者说。
有村民曾于2014年向莱阳市国土局反映道口村村委主任孙杰、副主任王立军、会计陈玲、治保主任孙滨的相关问题:一是“挖沙卖钱”;二是“开发楼房对外出售”;三是“破坏水利设施东风电灌站,卖土捞钱”。此外,烟台市中级法院(2014)烟刑一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书载明,孙杰等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2018年6月6日,中国商报报道了上述有关情况。两个多月之后的8月23日,中共莱阳市纪委、莱阳市监委对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道口村党支部委员兼村委委员陈玲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8日,中共莱阳市纪委、莱阳市监委对道口村村委主任孙杰(非党)、村委原副主任王立军严重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孙杰、陈玲、王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集体资金,数额巨大,涉嫌职务侵占犯罪。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莱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莱阳市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陈玲、王立军开除党籍处分;将孙杰、陈玲、王立军三人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多位受访的村民认为,三位“村官”被抓,说明“村官”确实有问题,村民信访既不是无理取闹又不是诬告陷害。
五村民被判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一份会议时间为2015年11月、主持人为吴希龙、参会人员为村民代表的“会议记录”(复印件)载明,“针对村西可耕地挖沙卖沙问题,村民反映强烈……希望村民盼望已久的巡视组能拨开道口村上空的乌云,还村民一片蔚蓝的天空。”
此前,虽然莱阳市和山东省有关部门就村民反映的问题作出了相关答复,但是答复内容并未得到村民完全认同。有村民认为,或许当地有关部门和个别官员在刻意袒护“村官”。2018年1月30日、31日,吴建军等村民赶赴北京,到国家信访局登记上访。2月1日,作为信访人的村民乘坐莱阳市有关部门提供的大巴车返回莱阳。据村民反映,当时大巴车行至青岛市莱西地界后,村民被公安带走,并分别被行政拘留、训诫和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五位村民被莱阳市法院判决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中吴某龙等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另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根据莱阳市法院(2018)鲁0682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村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法院所依据的法条为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记者注意到,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分别明确了共同犯罪和自首的概念。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内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不服判决上诉至烟台市中级法院的村民吴希龙认为,其行为不是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所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一审法院对其行为定性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该排除外界各种政府相关力量的不法干扰,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法改判宣告我无罪。”吴希龙认为,自己既没有暴力扰乱又没有纠缠、哄闹、辱骂等非暴力扰乱。在本案中,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发动、组织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信访人员所反映的事项已经被有关机关证实,村主任孙杰的犯罪问题已经立案侦查。该等信访行为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且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不应受到刑法惩罚。
信访是一种争端解决机制。近年来,一些地方为了维护政绩往往不择手段,对正常信访人员进行截访和打压。尽管公安部曾三令五申禁止公安部门参与地方截访,但是,因为种种利害关系还是有些地方的公安部门积极参与到截访中。无论如何,对于依法有序进行信访登记的行为,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动用刑罚进行打压。
截至记者发稿时,烟台市中级法院尚未就吴希龙一案进行宣判。本报将继续保持关注并进行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