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副局长梁志毅表示,传销类案件涉众特性明显,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危害性巨大。因此,他建议从法律层面上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降低此类犯罪的追诉标准,并允许对非头目人员处以行政拘留。每年两会期间,在降低传销入罪标准,提高打击传销力度上,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发出了声音。据介绍,造成当前传销违法犯罪反弹的原因主要是现行的打击传销工作机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现有法律滞后、薄弱且操作性不强。除此之外,降低传销入罪标准又有什么其他原因呢?
盛而不衰
传销搭上“互联网+”顺风车
时代在发展,传销也在与时俱进。如果时间倒退20年,人们说起传销,大多是一些洗发水、化妆品之类的实物,但随着作案手段的不断升级,如今传销已变成一种看不见的“资金流”。那时,传销人员“发明”了各种“概念”,或者是一个个“项目”。比如打着“阳光工程”、“1040工程”、“北部湾开发”、“幸福家园”等旗号,谎称国家、政府暗中支持,炒作“资本运作”的虚拟概念,通过蛊惑、拉拢新人加入。
如果说,从实物到纯资本运作是近年来传销在模式上的根本变化,那么,从控制人身自由到控制思想和精神,则是传销在具体操作上的又一大“蜕变”。如今不少人说起传销,第一反应就是控制人身自由,不过近年来,这种原始的操作方式正在发生变化。如今,通过“洗脑”的方式,控制参与人的思想和精神,已成为传销新趋势。“思想被控制了,比人身自由被控制更可怕。”据相关调查民警说。
一同“洗脑”,一同“磨砺”,这是传统传销的样本。在互联网时代,这种群居式的传销也悄然转型,变成了网络传销。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产业,有“朝阳产业、绿色产业”之称。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一些传销组织开始以之为名开展传销活动。这类企业利用网站作为传销平台,假借网络传销违法活动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打着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以及“黄金期货交易”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的情形屡见不鲜。
从以上可以总结传销发展的规律,从实物传销到“纯资本运作”,从控制人身自由到控制思想,从群居传销到网络传销。从有形的到无形的,从线下再到线上,传销始终紧着时代发展的步伐,只盛不衰,更新换代速度快。特别是互联网时代,传销傍上“互联网+”,让传销变的更加隐蔽,更具备蛊惑性。涉案金额大、涉及面广、参与人数多等成为网络传销时代的印记。不可否认,如今的法律条款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甚至也无法解决新型传销带来的社会隐患。
打而不绝
传销如“百足之虫死而不僵”
当前,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已成为社会顽疾,并有愈演愈烈之趋势,对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尽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但仍禁而不绝。究其原因,现行法律对打击传销的规定相对滞后、不完善,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除了法律不完善之外,传销打而不绝,遣而不散的原因来自于传销生存的社会心理土壤。
如今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利益格局、社会阶层的分化造成的收入差距的拉大、价值观的变动,由此而产生的不平衡心理,给传销造成了生存的土壤。如果说网络传销和金融类传销抓住了人类贪婪的本性,那么其它异地传销吸引了除此之外的各类人群。其次,传销组织精心设计的洗脑方式,不断加强内部监管,吸引了一切不安现状、有梦想、寻找成功机遇、想发挥余热的人。传销组织放大社会的阴暗面,在社会底层的弱者向上努力日益艰难化得今天,传销组织给了一个不需要学历、背景、一个平等公平的平台,让那些感到对现状无助、甚至对前途绝望时推出他们精心设计的如天堂般的梦想,当被洗脑者感到一片黑暗和更加的绝望,巨大的心理反差是走出传销者一蹶不振的主要原因。
很多传销组织在遭到工商与公安部分联合绞杀的情况下依然能够死而不僵,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传销组织善于洗脑与复制。而传销洗脑的成功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精细设计的洗脑方式,二是洗脑的氛围,两者缺一不可,氛围可以说更重要一些,每当和传销者直接或间接地讲到违法时,无不睁大眼睛,因为在天天倡导和谐的今天,政府不可能允许一个如此规模的违法组织的存在,让他们对政府和社会产生了不信任,由此可见传销的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对传销的不重视及一些地方执法部门由于对传销的认知不足,而产生的打击行为上的懈怠,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政府的公信力。
而现实情况中,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传销人员的刑事责任很难,以致当前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大多以涉及非法拘禁等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政府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重点主要是清理取缔传销窝点、遣返人员,但遣而不散,回流现象严重,致使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得以死灰复燃。而缺乏“反洗脑”知识的公安干警们只能陷入无尽的循环中。
震而不慑
组织领导传销罪成本低
自传销诞生起,传销人员在与公安机关多年的拉锯战中,更加注重从法律的角度来规避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打防工作带来严峻的挑战和压力。对于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人员,只能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由工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许多传销人员本身无正当职业及经济来源,无法对其执行罚没处罚,最后只能遣返或驱散了之,起不到教育震慑作用。
尽管在2010年《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组织者、领导者予以立案追究刑事,从而在法律明确了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立案追诉标准。但标准在具体执行中却显得捉襟见肘。例如,2013年7月12日,广西北海市地方法院以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33名传销头目一年至两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150万元不等。这是北海市近年打掉的最大传销体系,但处罚结果却如此低。此间有关人士指出,是低廉的犯罪成本助长传销分子“一夜暴富”的野心。传销犯罪难以短时间内彻底清除的最主要原因在于,各地法院对涉嫌传销犯罪人员多数判处两年以下甚至缓刑刑罚,多数没有直接判处没收传销犯罪非法所得。此外,现行一些法律依据难以适用,给依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带来阻力,造成对抓获的涉嫌传销人员无依据打击。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副局长梁志毅指出,从基层办案实践来看,由于传销组织大多采用单线联系、隐秘发展、份额传承、虚假申购等规避手段,甚至现在部分传销组织还纷纷借力网络来实施其传销活动,公安机关取证的难度非常大,对能取足证明传销下线为30人以上的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困难重重,导致对发展的下线人数“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难以准确认定,难以追究传销头目的刑事责任。因此,他建议要修改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将“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这个立案追诉标准修改为“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在二十人以上或者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同时将现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立案追刑标准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在刑事法律层面上加大犯罪惩处力度。
“目前的禁止传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无权设定行政拘留,而且实际操作中对传销人员的罚款处罚也难以执行。”他建议,在操作层面,对一般的参加者和组织策划者,如果是没有发展下线,仅仅是参与传销,以教育、遣散为主,对于发展了下线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组织领导者,给予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