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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组织、涉嫌传销将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2016-12-14 11:54:48    齐鲁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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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会现场

  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今天举行发布会,山东省工商局解读并发布《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意见指出,对组织策划传销、发布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等10种行为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商部门将依法及时向社会公示,在公平交易、商标、广告、消费维权以及其他领域,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认定驰(著)名商标和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对于存在失信行为拒不更改的企业,工商部门将予以查处。

  意见明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5年内未再发生所有规定列入情形的,企业可申请或工商部门主动将其移出黑名单。被列入或移出失信企业名单的决定,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被列入失信名单的10种情形:

  一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是,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三是,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是,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是,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是,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七是,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八是,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九是,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十是,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此外,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前款第三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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