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召回 守护安全
程序手段方法均与国际同步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一项有效的产品监管法律制度,起源于1966年美国的《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同样开始于汽车,虽然比美国晚了40年,但是在召回程序、调查手段以及技术方法等方面均与国际保持同步。
针对汽车保有量不断增长与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情况,美国的《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在发现其产品由于设计或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有可能带来安全或环保问题时,有义务公开汽车召回的相关信息,并必须将相关情况通报交通管理部门和用户,对汽车进行免费修理。自美国实施汽车召回制度以来,其国内汽车的质量及安全性都有了极大的改善,有效的遏制了交通事故,推动了美国汽车工业的更大发展。
在此后的几十年里,美国产品召回制度已由汽车产品扩展至众多产品领域,并逐渐在多项关于产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召回制度,使其应用到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的产品领域,如《消费品安全法》、《儿童安全保护法》、《联邦肉产品检验法》、《禽产品检验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以及《强化交通工具召回、责任与文件法案》。
上世纪70至90年代,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纷纷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产品召回制度。
同样是在汽车保有量不断增长与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背景下,我国召回制度起步之初,就加快了建设的步伐。2001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成立课题组,研究在我国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2003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2004年10月开始实施;2004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成立;2006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对M2和M3类车辆实施缺陷召回管理的公告(2006年第23号)》,从2006年8月起对M2、M3类车辆(9座以上客车)实施召回管理;2009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2009年第24号)》,从2009年9月起将N类(载货汽车)、O类(挂车)车辆纳入召回管理范围。
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同样由汽车产品逐渐扩大到其他产品领域。2007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相关产品实施召回。为落实国务院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7月和8月分别发布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2009年4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2012年2月3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在原《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修改调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10月30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全文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