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 伟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是复混肥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是“鉴别、把关”。复混肥料产品的质量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为了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合格产品,确保产品质量符合产品标准、合同规定,复混肥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验部门的任务显得尤为重要。企业质检部门的设置、检测条件和检测人员的素质等应达到一定的要求。
一是质检部门的设置要求。企业根据需要可设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人员的设置应满足企业产品检验工作的需要,能够独立行使检验职权,以保证对产品质量检验结果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客观评价。
二是化验室的布局要求。化验室布局要合理,应设有仪器分析室,理化检验室,天平室、高温室等,同时相应的设施如水、电、通风等要齐全。
三是检验人员要求。应有两名以上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四是检测设备要求。应配备必要的检验测量设备,包括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分度值为0.5g的天平、电热干燥箱、定氮蒸馏装置、恒温振荡水浴锅、卡氏水分测定仪或真空干燥箱、真空泵、试验筛、玻璃干燥器、50mL滴定管、通风橱、样品缩分器、取样器、样品粉碎机及其他常规玻璃仪器。能够对生产全过程的产品质量进行监控。生产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企业可配备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无菌操作室等,用于对型式检验项目(重金属及卫生指标)的检测。没有大型精密仪器和无菌室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代检,应有委托书或协议书,并且真正定期履行委托检验,不应让委托书或协议书成为一纸空文。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并加贴标识。
五是制度要求。
1.企业必须建立一整套质量检验管理制度,规定质量检验部门、质量检验人员的职责权限、检验项目、检验内容、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技术要求等。从原辅材料的进厂检验、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检验直到最终成品的出厂检验,都要严格按照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予以实施。
2.企业应建立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的管理制度,并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采购流转要求;使用前控制要求;配备、使用、维护、保养、搬运要求;检定或校准的要求;检定状态的标识要求;偏离校准状态的控制要求;检定证书、档案的管理要求;操作人员的培训及资格要求;停用、报废设备的控制要求。
3.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质量状况、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和产品具有可追溯性,并为证实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提供客观证据,企业应对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的形成、传递、归档和利用等作出规定并进行控制。
六是检验文件要求。检验文件应具有可操作性,应能指导检验员正确完成检验工作,应对检验的依据、项目、频次、方法、仪器设备、数据的处理、结果的判定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七是过程检验要求。为了及早发现不合格品,避免产生大量不合格品或将不合格品转入下道工序继续加工,企业必须进行过程检验。即企业按技术文件规定设置产品质量检验点并根据检验规程对在制品进行质量检验,以达到在加工过程中实施质量控制的目的。
八是出厂检验要求。出厂检验和试验是企业对其交付产品出厂前的最终检验,复混肥料产品必须经出厂检验合格才能出厂交付。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应分别执行GB15063-2001、GB 21633-2008、GB18877-2002标准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做好检验、试验记录。对合格品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由检验员签章后方可入库、出厂;对不合格品应做返工、报废等处置,切不可让步处理。
出厂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应符合GB/T8569-1997《固体化学肥料包装》及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标准要求。
(作者单位:河北省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年11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