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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损商品的估损贬值

2008-03-11 14:57:13    国家检验检疫总局        点击:

  (一)估定商品的残损贬值的基本原则,应以其使用价值为基础,结合销售情况全面考虑。

  (二)按等级、体积、面积、长度和主要成分等计价的残损商品,一般根据其化验或测试结果及使用效能降低的比例,结合使用和商销的影响综合估损。

  (三)对生产设备与大宗原材料的残损主要根据使用效能的降低,使用寿命的缩短和用途局限性上所受的影响来确定其贬值率,销售影响只作次要考虑。

  (四)对市场销售的日用消费品的残损,主要考虑好货与坏货销售价格的差异程度,适当参考使用价值来估定贬值率。
  (五)对大宗商销商品的残损,可按使用价值和销售影响,全面权衡后估定其贬值率。

  (六)商品使用价值,应以合同中订明的用途为主要依据,合同未订明用途时,则应根据该货好坏部分的实际使用情况来考虑。

  (七)对已完全表失原定使用价值但尚能改作其他用途的残损商品,可根据到货地的加工整理条件和销售使用情况,按较有利的用途和价格,估定适当的损失价值。对食品、药品则应从严掌握。

  (八)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为推定全损:

  1、残余价值不足20%,必须经加工整理才能有销售、使用价值,但加工整理所需要费用接近残余价值的;

  2、机电仪的核心部分或主机损坏,影响整件(台)的使用,不能修复或不值得修复的;

  3、食品、药品受损或污染后,经主管部门鉴定,对人体健康和禽畜饲养有损害的。

  4、使用残损中能导致严重污染的。

  (九)地脚(扫仓品)应扣除杂质,结合其加工费用,再估定适当的贬值率,对已完全丧失使用价值或不值得加工整理的,应视作废品。

  (十)残损货物经过加工、整理、修配后,仍能正常使用时,对其合理应予证明。经加工、整理、修配后对使用或销售仍有影响的,应给以合理贬值。

  (十一)由于加工、整理、修配所引起的额外费用,经审核后认为合理的,可予以证明。
修理费用的掌握原则:

  1、修理费用,可参照国内同类行业的工时费用标准;

  2、修配时,使用的进口原材料和零配件应按CIF价格作价,一般不按国内市场价格估算;

  3、同一批商品分调几个地区修理时,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的合理修理费用掌握。

  (十二)机电仪类商品零件短少或部分损坏,以致影响整件使用时,在国内不能修配者,如属发货人责任,应由订货部门报请发货人补货或换货,可不予估损。如属其他责任方的责任,应由申请人通过订货部门向发货人查询其补换货物的CIF价格予以证明。在国内能够修配者,按所需的合理费用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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